合议组认为:(1)对于本案所涉及的这类跑步机,为满足基本功能,其一般均包括底座、履带、支柱、扶手、操作控制等部件,但对于各部分的具体形状等外观设计,除履带通常为长条带状变化较少外,其余各部分均存在比较丰富的变化,因此对于这类产品外观设计一般消费者对各部分的形状及其共同形成的整体造型会予以特别关注;(2)如前述对比,本专利与对比设计所示跑步机不仅均由底座、履带、斜臂、扶手、按键装置和显示区等组成,而且具体各部分的整体形状及比例关系基本相同,所形成的整体造型也基本相同,即二者的整体形状设计十分接近;(3)对于二者前述屏幕设计和按键装置的差异,其屏幕形状、大小及周边案件、显示窗或图案设计虽存在差别,继承。但其共同形成的整个显示区的整体形状接近,且在整个操作区的位置比例关系等基本相同;并且这些差异(包括横杆上有无按键差异)相对于跑步机整体形状而言仅为局部细节设计,上述不同对二者十分接近的整体形状的视觉效果影响甚微;同时结合第(1)点所述一般消费者对整体造型的特别关注,所述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4)关于二者前述第(2)(3)点不同,所述圆形纹理仅为略作凹凸变化的比较模糊的设计,不会引起一般消费者关注,大学生创业项目推荐。其他文字和图案相对于跑步机整体设计而言仅为局部细节设计,这些不同对整体视效果不具显著影响;(5)对比设计虽仅一为幅立体图,未完全显示与本专利各视图相对应的内容,但本专利整体为产品形状设计,且其在对比设计未显示的主视图、左视图所示视觉面上并无明显图案设计,作为主要表达形状的视图,对比设计通过立体图已完全清楚表达相应的整体形状设计;关于底座前端地面的支撑装置,对比设计虽未完全示出,你看遗产继承咨询。但其位于使用状态下不易观察的底面,且为局部细节设计,对整体视效果不具显著影响;(6)至于专利权人所称本专利履带后端面下部为竖直面,对比设计对应的部位为斜面,其明显与事实不同,二者该部分设计相同。综上。基于一般消费者对本案所涉及的跑步机整体造型的关注,本专利与对比设计在跑步机整体及各部分形状设计十分接近的情况下,其存在的其他差别对整体视效果不具显著影响,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