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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孙媳能否代位继承

时间:2012-04-10 10:33来源:博龍 作者:信平 中国法律网
丧偶孙媳能否代位继承

肖庆、王氏夫妻有1栋二层楼房。1956年,肖庆病逝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交妻子王氏继承。小本创业网手工制作。1971王氏死亡,生前无遗嘱,死后其继承人对遗留的房屋亦进行过分割,对比一下什么是遗嘱继承。肖、王有二子一女:长子肖吾贰(1968死亡)生育一子肖文,肖文与妻子蒲英生育子女肖明、肖平二人,肖文于1970年去世;次子肖吾山(1968年死亡)生育子女肖德、肖娣二人;女儿肖吾伊(1966年死亡)收养曹铸、曹萍为子女。房产继承费用。1984年,某工厂征用了王氏所遗房产,房屋折价款为元。次年3月,肖德从折价款中取走3000元,蒲英及其子肖平取走3000元。此后,曹铸、肖娣、肖明、曹萍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王氏的遗产。王氏生前,原、被告各方都对其不同程度的尽过赡养义务,其中蒲英、肖德尽义务较多。

(3)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3)本案中肖明、肖娣以及曹铸、曹萍应当同肖德、肖平一样享有代位继承权,平等地分得遗产份额。由于蒲英和肖德尽义务较多,应适当地分得遗产及多分遗产。

看了答案有点疑惑,蒲英为什么有代为继承权,她和她的子女同为代为继承人吗?为什么?

1,本案的遗产是元

2,本案的所有继承人包括:

肖明、肖平(代为其父亲)

肖德、肖娣(代为其父亲)

曹铸、曹萍(是否有继承权要看他们被收养时是否有完全的收养手续,否则无权继承)

3,"肖德从折价款中取走3000元,蒲英及其子肖平取走3000元"是在没有办理继承的情况下,所以是不合法的。

4,假如无法证明尽赡养义务多的,则所有继承人共同继承,均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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