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继承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继承 > 继承法规 >

经典案例—婚姻、家庭与财产继承法

时间:2012-04-19 14:00来源:淡紫栬憂傷 作者:福慧楼中人 中国法律网

来源:法律门户网
父母干涉儿女婚姻造成自杀案
案例:宋某,男,23岁,内蒙古伊金霍旗人。郭某,女,21岁,内蒙古伊金霍旗人。
宋、郭二人是同村近邻,两小无猜,青梅竹马,一起长大,既是同乡,又是中小学同学。随着年龄的增长,两个人相爱,但郭某的父母嫌宋家贫穷,不答应此门婚事,并威迫说:“宋某,你要娶我女儿也可以,立即送一万元彩礼,人归你。否则,我把她嫁给她姨表哥赵某。”宋某家穷,别说一万,就是一千元,也拿不出来。宋某与郭某两个人痛苦万分,想不出什么办法。1984年春的一天,两个人一狠心,抱头痛哭到深夜,投井而亡,以死抗争。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就是婚姻的当事人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为了保障这一原则的实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郭某的父母包办女儿的婚事,索取彩礼,逼迫女儿与恋人割断关系,终于造成了一对恋人自杀的惨剧。郭某的父母的行为构成了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另外,郭某和赵某是姨表兄,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根据婚姻法第六条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郭某父母将其许配给赵某,也是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是错误的。
儿女干涉老人婚姻自由案
案例:三台县某厂工人方某于1952年与赵某结婚,生育一儿二女,均已结婚另立门户。1986年7月,赵某因病去世,方某一人独居。平时儿女少有看望,垂暮之年,倍感孤独凄凉。1987年12月经人介绍,方某与54岁的周某相识。俩人都因丧偶感到孤独,想找个老伴,生活上有所照应。方某的儿女知道后,极力反对,并说长道短。在女儿的干涉下,方某不敢与周某在家见面,只能躲到公园里相对垂泪。虽然经单位和邻居劝说,仍然多方阻止。他们只好停止往来。
评析: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不仅是法律赋予青年人的权利,也是赋予老年人的权利。在法律上,任何人的婚姻自由权利都是平等的。丧偶老人再婚,只要是出于双方自愿,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方某的女儿无视婚姻法的规定,出于旧的思想观念。阻止其你再婚,这是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婚姻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方某的子女干涉父亲和周某的婚姻自由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他们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正确对待老人再婚的问题。同时,应鼓励和支持主某与周某要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大胆地追求幸福,运用婚姻法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曹某再结婚算重婚吗?
案例:曹某,女,1986年20时。由于父母包办嫁到他乡。成婚时,因年幼无知,没领取结婚证。婚后,经常遭到男方的打骂、欺侮。由于男方与一女子鬼混,致使该女怀孕,该女即提出要男方与曹某离婚后和她结婚。1985年10月,双方同意离婚,当要求村负责干部开证明时,村
干部以当初没领结婚证等理由,置之不管。曹某与男方私下写了“离婚书”,双方按了指印,结束了夫妻生活。分手后,曹某与一男青年结识,对方提出要和她结婚,曹某便于1986年和他结了婚。不知这是否属于重婚?
评析: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重婚”。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这些规定表明,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婚龄,才能结婚。结婚必须到当地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才是合法的婚姻才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不进行结婚登记,男女双方私下同居,是违法的。曹某未达法定年龄,由父母包办嫁到他乡,没有依进行婚姻登记即和男方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这样的婚姻,显然是非法的,无效的。后来,双方同意离异,就应当主动请当地政府或者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无效。而他们却自己写“离婚书”私下解决,是不妥当的。一但解除了原婚姻关系,现再与他人结婚,就晃是重婚行为,但必须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符合结婚所必须具备条件,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均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没有被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和疾病,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原则。这样,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就是合法的婚姻了。
我们姐妹幼小,不同意母亲改嫁行不行?
案例:我今年13岁,妹妹10岁,我俩现在小学读书。前年,父亲因病去世。现在,经人介绍,母亲要改嫁,我姐妹惟恐母亲改嫁后继父对我们不好。因此,我俩不同意母亲改嫁行不行?
评析:你父亲去世后,你们母女三人相依为命,现在你母亲要改嫁,你们在思想上有些顾虑是正常的。但是,法律上规定,你母亲有再婚的自由,别人不能干涉。因此,你姐妹俩不同意母亲改嫁是不对的,是法律不允许的。
当然,你们现在年龄还小,需要家庭的温暖和父母的抚养教育。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你母亲改嫁后,你姐妹与继父之间便确立为继子女与继父的关系。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有虐待和歧视行为,继子女享有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据此,你们应该放心,你母亲是会稳妥地全面地考虑到你姐妹俩的生活和学习情况的。同时你们在母亲再婚后,要主动与继父建立起新的父女关系。如果继父嫌弃你们,并有虐待行为,那是国家法律所不容许的。你们出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居民委员会反映,组织上是会教育他的。
同时有两个事实婚姻,法律允许吗?
案例:常某、牛某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于1990年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常某、牛某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常某认为自己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把牛某赶回娘家后,又与另一个姑娘马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马某也符合法定结婚条件。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
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想知道继承。”不仅一个人与两具人登记结婚构成重婚,而且一个人与两个人同时形成事实婚姻也构成重婚。只要是重婚,无论表面上是什么形态,都是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严重破坏,不仅要受到婚姻法的禁止,而且还将受到刑事制裁。那种认为两个事实婚姻不构成重婚罪的看法是错误的。因此,两个同时成立的事实婚姻,仍然构成重婚,是法律所禁止的。
男方通过关系单方骗取结婚证,强行结婚是否合法?
案例:干部曲某以把农村姑娘刘丽调入城市工作为条件与刘确立了恋爱关系。刘发现曲品质不好,坚持要与其中断恋爱关系。然而曲通过关系单方领取了结婚证,并强行与刘结为夫妻关系。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者加以干涉。”曲某单方登记违背女方意愿,是违反婚姻法的。同时,曲某通过后门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也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因为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因此曲某的结婚登记证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曲、刘不存在合法夫妻关系。所以,如果曲某强行与刘发生性关系,应按我国刑法第139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追究曲的刑事责任。
不同民族的男女结婚是否可以?
案例:我的女友是朝鲜族人,我们在工作中双方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在筹备结婚时,她母亲不同意,说是朝鲜族的姑娘不能与汉族人结婚。请问,不同民族的男女就不能结婚吗?
评析:关于不同民族的男女之间是否可以结婚的问题,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它还是关系到贯彻执行我国民族政策的大问题。我国婚姻法对不同民族的男女之间是否可以结婚未做具体规定。但是,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由于历史的渊源,各个地区,名个不同民族之间的婚姻状况也不尽一致。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也不相同,尤其是某些少数民族聚集区和一些民族自治地区,目前仍较严格的遵守本民族的风俗习惯。有中少数民族,按照本民族的风俗习惯或宗教信仰,地方婚姻法规限制本民族的男女与外民族男女通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就要以大局为重,尊重民族习惯,不要进行通婚。如果自治区地方婚姻法规,不限制本民族与外民族通婚的,则要努力尊重少数民族的习俗,应按照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的有关规矩办事。同时,也要说服少数民族中的有关人员,尊重妇女与外族人通婚的权利,不得因其与外族人通婚而加以歧视或干涉。
破坏军婚的罪犯,可否与通奸人结婚?
案例:李某破坏军婚被判处二年徒刑,缓期三年。请问,在缓刑期间李某可不可以与通奸人(已离婚)结婚?
评析:犯有破坏军婚罪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在其缓刑期间,要求与原通奸人(已离婚)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进行婚姻登记。这是因为,(1)对现役军人的婚姻要特别的加以保护,这是从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2)如果允许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与原通奸人结婚,势必造成群众不满,直接防害现役军人的切身利益,影响军的战斗意志,容易造成其他不良后果。(3)失掉了判处刑罚的严肃性,不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
在上诉期间内,被判处离婚的一方再婚合法吗?
案例:人民法院判处战某与陈某离婚,战某不服离婚的判决,予以上诉。在上诉期间,陈某即与第三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与第三者结婚,是否违法和人民法院主持成立的调解可否提起上诉两个问题的批复》()第1条规定:“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的期间内即当事人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与第三者另行结婚,这种结婚行为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上诉审请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如果他(她)仍愿和第三者结婚,应当再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于他(她)在上诉期间内与第三者结婚的行为算不算是重婚犯罪行为,要不要给予刑事处分,须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不能一概而论。”只有离婚判决过了上诉期间,婚姻关系才能算作正式解除。否则在上诉期间内,一方又与第三者结婚,便构成重婚行为。这种行为当然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因这样做违反了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原则。本例中陈某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陈某应和第三者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在上诉期间,被判处离婚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结婚是非法的。
已达婚龄的青年要结婚,单位不肯出具证明怎么办?
案例:小黄的女友小郝24周岁,两人准备最近结婚,部队已给小黄开具了结婚证明,但小郝单位晃肯给她出具证明。请问,他们应该怎么办?
评析:男女结婚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心理条件和生理条件,履行夫妻的义务,承担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但这仅是法定的最低婚龄。所以婚姻法又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以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对那些已经具备结婚条件的青年,应及时给他们开具结婚证明,不能找借口加以拖延,随意干涉。作为青年人自己,则应该在要求登记结婚前,仔细考虑周全,自己各方面条件究竟怎么样了,是不是已经成熟了。如果确实各方面条件已经成熟,当然可以办理婚事。现在小郝单位不给开具结婚证明,必有原因,小郝可以向本单位了解清楚,若单位考虑的正确,小黄和小郝可以适当推迟婚期,若是有人干涉他们婚姻自由,从中故意为难他们,他们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说明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在查明落实后,没有小郝单位的结婚证明,他们也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如何理解“患有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案例:在学习婚姻法时,我们对“患有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认识不一,有的说是“那就是医学一句话”,也有人说“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也是有所指的”。请问,对这一规定应该如何理解?
评析: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患有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这是从法律上原则的规定。所谓“患有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未治愈的花柳病(也称性病,包括梅毒、淋病等)、未治愈的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反应性精神病等)和白痴症等。
婚姻法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继承。是因为这些患者有的生活不能自理,无性行为控制能力,婚前
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关系,婚后不能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有的还会将疾病传染给对方,遗传给后代。为了夫妻双方和子孙后代的利益,从民族健康和整个社会考虑,禁止上述疾病患者结婚是十分必要的。患有上述疾病,如经医院检查并出具已治愈的证明,则可允许结婚。如果有意对另一方结婚当事人或者对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上述疾病,则视为违反婚姻法,已骗取结婚证的,应予撤销。
辈份不同的男女要求结婚可以吗?
案例:我的同学姚某与女权相爱好几年了,但女方的父亲坚决反对这桩婚事,理由是我同学与女友辈份不同。请问,辈份不同的男女要求结婚可以吗?
评析:我国婚姻法第6条所规定禁止结婚的是“直系血关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至于辈份不同的男女是否可以结婚,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第一,辈份不同的男女双方如果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之旁系血亲,我国婚姻法已经有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第二,男女双方虽辈份不同,但已经出了三代、四代或五代的旁系血亲,他们能否结婚,婚姻法对此并未加以限制。但根据我国的民族习惯,考虑到他们的辈份不同和血缘关系,一般还是不结婚为好。实践证明,旁系血亲间男女结婚生的孩子,患难与共有某些先天性遗传性生理缺陷的机会较多,而现在推行计划生育,孩子少了,更要讲究人口质量。还是选择没有血缘关系事血缘关系较远的人结婚为好。当然,最新继承法全文。如果男女双方坚持结婚,法律上也不予干涉和禁止。第三,男女双方虽然辈份不同,但没有直接和间接的血亲关系,只有名义上的辈份之称呼,这样的男女之间要求结婚,法律上是允许的。
姐姐死后,妹妹可否嫁姐夫?
案例:我家住在农村,时有姐姐死后,妹妹就嫁了姐夫,哥哥故去后,弟弟与嫂子成婚的情况,请问,上述情况,是不是我国婚姻法所禁止的?
评析:我国婚姻法第6条第1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一规定的关键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男女双方结婚。一般来说,妹妹与姐夫、弟弟与嫂子之间并无血亲关系。只要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又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条件,结婚是合法的,他人不能干预。我国的婚姻法,对于姐姐死后,妹妹能否嫁给姐夫,哥哥故去,弟弟能否与嫂子结婚,并无具体规定。应该说,不在禁止结婚之列。
与姑姑的养女结婚可以吗?
案例:我是一个未婚青年,在与我姑姑的养女(我的表妹)进修业余大学的学习中,相互帮助,逐渐产生爱慕之情,姑也希望我和表妹成亲,但有人说,表兄妹之间不可以结婚,对吗?
评析:我国婚姻法第6条第1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近亲结婚,害处很大,它会把配偶双方肉体上、精神上积累的弱点遗传下去,造成先天性的遗传疾病。那样,既会给家庭带来不幸,也会造成人口质量下降,对整个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是有一定影响的。从你所述情况看,你表妹系姑姑的养女,不是你姑姑亲生的,无血亲关系,同样,你与这个表妹之间也无血亲关系。你们结婚并不属婚姻法所禁止结婚之列,只要你们双方完全自愿,又具备了结婚的条件,就可以登记结婚。至于有人认为你们是表兄妹,不能结婚,这主要是对婚姻法学习不够,属片面理解。如果是血亲同出一源的表兄妹,就不能结婚了。
异父母的兄妹可以结婚吗?
案例:我刚满一岁时,因父亲病逝而随母改嫁。继父家有一个比我大三岁的哥哥,我和哥哥从小生活在一起,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并私订了终身。不料当我们公开这种关系后,却遭到了同族人的反对,认为兄妹之间不能结婚。我们不太懂,请问:我同哥哥可以结婚吗?
评析: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但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直系血亲结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维护男女婚姻自由,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是为了提高我国人口的质量,避免给子孙后代带来不良的后果,有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这是符合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你与你哥哥是异父母兄妹关系。异父母的兄妹关系之间,无任何血亲关系。你们结婚不会影响下一代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在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之列。因此,你与你的异父异母哥哥如果其他条件均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是可以登记结婚的。
男方不能发生性行为,女方能要求离婚吗?
案例:女护士小章,结婚后发现丈夫王某生理上有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小章提出离婚,王某却不同意,请问男方不能发生性行为,能作为要求离婚的理由吗/
评析: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止结婚。1980年婚姻法对这一条没有明确规定,只以婚姻法第6条关于结婚禁止条件中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的指接触性的恶性传染病和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至于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是否禁止结婚,看法晃一。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成立是以两性生理差别为其自然条件,如果一方不能发生性行为,难以建立夫妻感情,主张禁止这一类人结婚;另一种意见认为,夫妻间生活内容是多方面的,性生活仅是其中一部分,一方自愿与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结成夫妻在生活上互相抚养照顾,行使其他权利义务,于双方和社会并无害处。从我国新婚姻法的立法原意看,是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但是,两性结合毕竟是结婚的自然因素,婚后因此而使双方不能共同生活,导致感情破裂,可作为准予离婚的理由。上例中,小章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合理合法的。法院受理后,在查证属实的基础上,会作出予离婚判决的。
养父与养女可以结婚吗?
案例:程某于1957年被错划成右派分子,1958年与妻子离婚,所生的一男一女,男孩由程某抚养。1961年程某便把一个无家可归的10岁女孩收为养女,照料程的儿子。1976年养在农村小学当教师,1981年程某的被借划问题得到纠正后,在一所大学任外语教师。养女提出要与养父程某结婚,周围的群众对此议论纷纷。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6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第20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当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养父与养女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相当于直系血亲,不能结婚。
上海创盛 律师事务所承办各种刑事、民事、婚姻、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房地产、金融证券、破产重整、风险投资、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等业务。
免费拨打电话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