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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离婚对财产约定的有效性

时间:2012-04-19 18:40来源:浪花跟我走 作者:天下第一财主 中国法律网

通谋离婚对财产约定的有效性

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2/04/17 推荐婚姻律师: 核心内容:通谋离婚是假离婚的表现方式之一,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达到目的再复婚的离婚行为。那么通谋离婚对财产约定的有效性怎样呢?下面中国法律网婚姻法栏目通过案例为您详细介绍。

  核心内容:通谋是假离婚的表现方式之一,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达到目的再的离婚行为。那么通谋离婚对财产约定的有效性怎样呢?下面中国法律网婚姻法栏目通过案例为您详细介绍。

  一、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关系,结婚后自建民房12间。由于孙某在2005年和2006年承包工程时亏损,为了逃避债务,刘某和孙某协议假离婚,待债务还清后再行复婚,孙某表示同意。当时的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为:存款四万五千元归孙某;房产一处,组合柜一套、双人床一个、洗衣机一台归刘某。对其他财产未作处理。由于是虚假离婚,孙某离婚后一直在家里居住,继续把工资交给刘某,同时交给刘某的还有2007年承包款剩余资金元和2008年工资多元。和孙某后来发现刘某在外和情人同居,于是俩人开始分居,孙某租房另住。2009年3月,刘某把家庭承包的养殖小区及家中钢管卖掉,把银行存折内款项全部转移,并转移离婚协议中未处理的。

  原告孙某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离婚协议中分到的元人民币;返还2007年原告的工资款元及2008年的工资款元;退还原告2007年到期的分红保险元;退还变卖养殖小区及钢管所得元;归还从家中转移的物资。

  二、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协议离婚,对于财产的归属已经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根据孙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离婚是虚假离婚,也无法证明孙某于2006年12月离婚之后把2007年和1008年的工资交付给了刘某。对于双方未处理的共同财产,原告应提供相应证据其存在性及其被告转移的事实。鉴于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明,法院对原告的这部分诉讼请求不能支持。因此,相比看财产继承法案例。对于孙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元人民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分析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可以认定孙某和刘某系假离婚。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判断。离婚协议约定孙某取得存款四万伍仟元。房产一处,组合柜一套、双人床一个、洗衣机一台归刘某。其他财产未作约定。但是,根据孙某的诉称,家中存有钢管,共同承包养殖小区,并且相关证据也证明了这一点。对于数额如此巨大的财产,在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正常人,双方不太可能不分割这部分财产,孙某也不太可能任由这部分财产留在刘某的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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