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收养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收养 > 收养法规 >

医疗损害赔偿的统一之路

时间:2011-12-16 16:43来源:冰玉 作者:金欣欣 中国法律网

    医疗损害赔偿的统一之路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10/11 推荐损害赔偿律师: 一、双轨间摇摆的医疗损害赔偿 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不予赔偿,而医学会的鉴定往往将严重性作为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造成很多医疗损害中医方虽有过错,受害方却得不到赔偿,从而使这些医疗损害游离于《条

      一、双轨间摇摆的医疗

      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不予赔偿,而医学会的鉴定往往将“严重性”作为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造成很多医疗损害中医方虽有过错,看看收养。受害方却得不到赔偿,从而使这些医疗损害游离于《条例》规范之外。众多学者从立法法的角度质疑《条例》关于民事赔偿问题规范的正当性,实践中已开始有法官应当事人诉求舍《条例》不用而适用民法通则。为规范这种局面,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2月21日《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医疗损害赔偿分为两类:和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赔偿。前者适用《条例》,后者适用民法通则,致使因医疗行为过错而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摇摆于《条例》和民法通则的双轨之间。

      对同一或相似的情形应适用相同的规则,得出相同或相似的结论,是司法公正最基本的要求。但是医疗损害赔偿中已经出现了医疗损害重构成医疗事故,可以适用《条例》得到很低的赔偿,而医疗损害比前者轻被鉴定为不够成医疗事故,但有医疗过失适用民法通则后得到的赔偿反而比前者多。可见,法律适用两分局面已经不能满足人们对公正的更高要求。

      二、公正牵引下的统一之路

      统一是在已有双轨间择其一轨还是新建一轨?能否统一到《条例》上呢?《条例》不但规定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不予赔偿,而且对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太低。固然,《条例》如此规定考虑到医院是公益事业单位,事实上,自改革开放以来,医疗体制的改革基本上是商业化、市场化走向。在一个较为成熟的社会救济体系中,进行公益事业所带来的风险或损害,应该由社会或国家以社会保险或国家统筹的形式承担。因此,医疗损害赔偿固然不能由医院独自承担,更不能由不幸的受害者承担大部分。收养。目前即使强行统一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标准,单位婚育证明。也不可能统一到《条例》上。

      那么是否会统一到民法通则上呢?则要看国家对医改的政策动向。如果医改依旧坚持目前的商业化、市场化的方向不变,则医院作为提供服务的商业主体,在既有自身庞大利润、又有商业保险作为后盾的情况下,就没有理由不按民法通则的赔偿标准赔偿受害者。

      2005年7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布了《对我国医疗改革的建议》的报告,总结了改革多年来医疗体制改革的商业化、市场化的走向,及医疗全面追求经济目标的不当与弊端。卫生部部长也对发展卫生事业的原则作了阐述:一是坚持国情;二是服务于人民健康的宗旨和公益性质;三是政府承担公共卫生和维护居民健康权益的责任。这种未来医改的定位也决定着医疗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法律适用。赔偿标准既不能像《条例》规定的标准,也不能完全等同于民法通则的标准。考虑到医院的公益事业性质,虽然有社会保险、国家统筹支付,在我国现在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国家投入不能全部到位的情况下,该标准也应稍低于民法通则的标准。

      行政管理的追求与司法的追求在最终目标上可能是一致的,但在具体的近期目标上有所差异。医疗行政追求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能及时满足每一位的需要,因此,宏观上可能会为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的每一个路口打开绿灯,有可能为减少医疗事业发展的不利因素而减轻应由医院承担的责任——医疗服务于社会的大目标。事实上股东合作协议书。而司法针对的是个案的公正,是患者因医疗而遭受到损害后所应受到的公正待遇,更多考虑的是在不影响医疗事业长期发展目标的情况下,对不当医疗行为的抑制和对受损害者的救济。因此,在主要涉及行政管理利益事项的立法时,并且当该项立法涉及到民事赔偿责任时,应该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专门法律来规范。在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之前,医疗损害赔偿只能由法官在双轨的摇摆中追求公正。毕竟规则从来不单单是纯理论创造下的产物,它多数是在经历诸多价值的衡量、取舍中演变而成的。

      马 黎 范永友

    推荐阅读:

    相关文章
    ·
    ·
    ·
    特别推荐
    ·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
      • ·
      • ·
      • ·
      • ·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