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所谓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 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具社会危害性的罪犯,经批准暂予在监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是刑罚执行人性化的具体表现。 罪犯要 保外就医必须患有国家有关司法部门及刑罚执行主管部门规定的严重疾病。确定是否患有某种疾病及其程度,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保外就医的司法医学鉴定,其鉴定 形式,《刑事诉讼法》称为“开具病情证明文件”。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司发 [1990]247号)的规定,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都指定了司法医学鉴定医院,但在对罪犯保外就医证明文件的开具医院的认定上,各地做法就不尽相 同。据笔者了解,目前大多数地方对罪犯保外就医证明文件的开具都是由监狱医院自行进行。下面,笔者拟就保外就医的管理问题,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收养。
一、罪犯保外就医证明文件的开具只能由监狱医院进行弊大于利
从目前情况看,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加快以及国家对监狱的投入加大,监狱医院的硬件、软件条件有了极大改观,但是要切实履行职责,自身却面临诸多困难。首先 是人员配置上奇缺医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因为监狱人民警察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进入必须实行考试录用,而现行国家公务员考试尚未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的单独 命题,结果只能是监狱医院望穿双眼,医学人员望门兴叹。其次是技术水平急待提高,由于专业人才的匮乏,兼之部分监狱远离城区,与社会医疗、科研机构进行信 息交换、业务交流的渠道狭窄,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其三是硬件条件较差,监狱以前历史“欠帐”较多,财政对其医疗卫生投入有限,少有先进的硬件设施。但要完 全实现设备更新,还有待时日。 此外,广东省收养登记中心。由于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但目前大部分地方尚未明确对看守所的罪犯的保外 就医,从而造成在看守所的罪犯的保外就医工作开展不利,从而直接影响了刑罚执行活动中的司法公正。在现行监外执行司法医学鉴定格局中,这不能不说 是一大缺陷。
二、加强对保外就医司法医学鉴定的管理对策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因此其内设医院的鉴定 行为应属职权司法鉴定。但社会医院接受监狱、公安委托进行的鉴定,则属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虽然二者性质不同,但在刑罚执行中的作用、目的以及医学技 术层面是相同的,为提高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十分有必要加强对保外就医司法鉴定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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