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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

时间:2011-12-29 23:20来源:张贝贝 作者:机械085 中国法律网

【条文】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第七十条 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益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规定。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本章没有规定公益信托终止的情形。根据本法规定,公益信托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公益信托终止的情形应当适用本法关于私益信托终止情形的规定。本法对私益信托终止情形的规定是:(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5)信托被撤销;(6)信托被解除。从公益信托来讲,第(4)项的规定不适用。因为第(4)项规定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终止,而根据本法的规定,信托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益信托的终止不可能得到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同意。第(6)项规定信托因被解除而终止,根据本法规定,信托解除的情形是:第一,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即在自益信托的情况下,收养。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而公益信托是为了公共利益目的设立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因此,公益信托不可能是自益信托,只能是他益信托。因此,这种解除情形不适用于公益信托。第二,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的,或者经受益人同意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由于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所以不可能出现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或者经受益人同意的情况,因此,这种解除情形也不适用于公益信托。第三,因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这种情形可以适用于公益信托,并可归入信托终止的第一种情形。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公益信托因下列情形而终止:第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设立信托是一种民事行为,采取意思自治原则,信托当事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规定信托终止的事由。比如在信托文件中规定信托的存续期间,当信托期限届满时,信托终止。第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是指通过信托所要达到的目的,如果该信托的存续恰恰是违反规定了信托的目的,该信托应当终止。你知道收养。第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信托事务是围绕着信托目的的实现而展开的,如果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由于种种原因使得该信托目的不能实现,那么该信托就无存在的必要,因此,应当终止。比如某一信托是将写字楼出卖后以其所得价款资助某一地区的失学儿童,如果该写字楼在出卖前不幸被火烧毁,则该信托目的就不能实现,该信托就应当终止。第四,信托被撤销:根据本法规定,信托被撤销的情形是,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如果某一公益信托的设立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比如委托人将其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设立了公益信托,债权人有权根据本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当公益信托出现上述规定的终止事由时,根据本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这是对受托人义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严格按照本条要求向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报告。要求向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报告,体现了国家对公益信托的管理。因为本法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必须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从对公益信托管理的连续性考虑,本条要求公益信托的终止要向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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