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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子的两个案例分析(详见河南法制报11年8月11日)

时间:2011-12-30 18:01来源:拼命三狼 作者:角落 中国法律网

共有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产生的,没有共同关系为前提就不会产生共同共有。而这种共同关系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家庭关系;一是合同约定。在此,你与王某双方仅是“情侣”关系,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共同关系,同时你们双方也没有共同共有的合意。在对房屋的产权登记时登记为共有,是基于双方能够结为夫妻为目的的,这时两个人之间达成了一个协议,即“结婚后房屋归两人共同共有”。双方在结婚前分手,导致成就共同共有所附条件——结婚不能成就,王某也就失去了与你形成共同关系的机会。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对比一下收养。对共有约定不明的视为按份共有。另根据《物权法》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对按份共有的房屋进行分割,应当按照共有人的出资比例份额进行分割。但是,你与王某共有的房屋也不属于按份共有,该房屋为你一人出资购买。虽然房屋的产权以产权证上的登记为准,产权证上载明该房屋的所有人为你与王某二人共有,但在房屋的购买过程中对方并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登记的公信力主要是针对第三人而言的,真正的权利人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之间就不动产所有权发生争议的,不存在登记公信力问题,如果有证据证明登记记载的内容与客观真实的权利状态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不动产的真实权利状况确定房屋的归属。如果因为证据问题,无法直接在房管局办理更正登记,还可以向法院提起一个确认房屋归你一人所有的诉讼,以法院的判决书去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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