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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审辩护词

时间:2012-01-14 18:17来源:冉冉蔚蓝 作者:大漠孤烟zb 中国法律网
被告人用刀捅伤被害人之后,即向坪山中兴警务室去投案,收养。当被民警拦下来时,即如实的供认了用刀捅伤被害人的事实,完全符合自首的行为特征。这一点可以从深圳市公安局坪山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得到印证。而且被告人也当庭陈述其在坪山警卫室门口站着准备进去投案自首,当看见警察时即招手拦住警察后如实的供认了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不能相信被告人当时是准备进去投案自首呢,仅仅凭《抓获经过》中说的“在坪山中兴警卫室前,该名持刀伤人的女子被我所巡防队员拦截”就轻易的否认被告人具有自首这一情节?根据存疑的事实应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认定这一司法理念,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被告人是准备去投案自首的,所以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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