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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收养亲属孩子的条件?及收养后能否再辅助生育手术的规定

时间:2012-02-12 01:22来源:哲人路飞 作者:娇妍 中国法律网
问题一:我已确诊为不育症,我的姐姐在外地,有一个女儿,从为孩子将来考虑的想法,我们想将姐姐孩子过到我的名下,带到上海读书.不知道能不能收养姐姐的孩子,以及收养的具体条件或是该询问的有关部门;望知道的朋友告诉一下. 问题二:如可以收养,那么收养之后,我能不能再去做辅助生育的手术?<现在做这个手术需要提供户籍等等准许生育的证明>,有否相关的法律及规定?想询问的话要去找谁问啊? 我年纪不小了,很急~~~
问题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通过,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相比看交通事故协议书范文。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问题二 那个可以参考当地计划生育政策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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