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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的抱养关系和继承问题

时间:2012-02-24 15:00来源:感受_时光 作者:舒华 中国法律网
在1985年前A(已满30岁,单身)的父母吧A的已去世大哥的女儿B(估计2岁左右)抱养给A。当时是一大家一个户头,户主是A的爸爸。A抚养了B14-15年,在此期间,B一直称A为四叔,从未称过爸爸。后B在18岁左右因为和A吵架,离家出走去了现在的夫家结婚生子,户口也在A不知道的情况下通过大队出的证明迁到夫家。从此与A没有任何的联系,且没有起到对A的赡养责任。此后A和弟弟C达成一致的意见修新房,户口迁在一起,户主是弟弟C。此时的B有残疾有严重的胃病,一直都是由弟弟C对他进行“赡养”和治病。在此期间B一直未过问看望,A的其他兄弟姐妹也没有起到"赡养"他的责任。在2010年期间,收养。A出车祸去世,保险公司赔付一定金额的赔付款。现在有几个疑问想咨询一下,麻烦仔细的帮我分析一下,越仔细越好,谢谢! 1.A和B收养关系成立吗? 2.B有继承权吗?还是C具有继承权?
悬赏这么高!我要动真格的了! “此时的B有残疾有严重的胃病,” "B"是"A"吧? 就字面上来看,这个收养关系“不必然无效”。首先我们可以定下来的是,A和B术语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受“男收养女必须40周岁”这一规定的限制。 但继承法规定收养人所必须符合的条件中有“年满35周岁”。就这点而言,且不论提问者是否描述清楚,就继承法的话,还有这么一条规定。“当被收养人是孤儿的情况下,收养人可以不受35周岁的约束。”也就是说,如果B(虽然B得父亲死亡,但是这一情况不必然导致B就获得“孤儿”这一身份)是孤儿的话,那么年满30周岁的A收养B是一个有效地收养,如若不是,那么收养关系就不成立了。 值得一提的是,收养必须经过一系列繁琐的法律程序,方可成为被法律所保护的真正意义上的收养关系。(这点也是决定当初收养关系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 至于B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既然要讨论这个问题,那么就必须建立在“A和B之间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这一基础上。 我国继承法规定,除了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指出的继承人之外,其他人如果要想继承,则必须是法定继承人。 所谓“法定继承人”简单说来就是,法律上规定,天生就享有继承权的人。对于收养法解释。其分为两个顺位,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均包括“亲”、“养”、“有抚养关系的继”。本案中,就是“养”的关系。所以,B在法律上是享有继承权的。然而《继承法》有规定4种除去继承资格的情况,其中有一种是“遗弃被继承人”。我站在一个律师的客观角度上去看,说这里的B构成遗弃,是有点勉强的,但是也不完全不能说,这个要看你请的律师的发挥以及法官的观点了。 不过这种案子在实践中即便B有继承权,其所能继承到的财产也不会多,而C即便没有继承权(本案中是有的,但是顺序在B之后),也可以基于其他民法关系,来得到一定的财产。 值得一提的是: 如果保险合同中已经写明了受益人,且其没有丧失受益人的资格,那么,所有的保险金就归其所有,也就是说在保险赔偿方面不存在继承的问题了。 编外话:“一家人终究是一家人,即便再冷漠也无法使身上流淌着的血变的毫无关联,所以很多事情能退就退,能让就让,不管怎么样,以大家庭的利益及死者的意愿为先,那样既是对死者的尊重,也是对“血浓于水”的最好诠释! 以上是本律师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此时的B有残疾有严重的胃病 这句是a吧 没办手续不算,但是若a和b在同一户口本上关系是父女或则b有继承权 要看哪种保险合同,是否指定了受益人 没有则法定 第一顺序 父母配偶子女 都没有才轮到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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