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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人说非法收养子女有继承权,有人说没有呢?谢谢~!

时间:2012-02-24 15:13来源:王海勇 作者:asclh88 中国法律网
为什么有人说非法收养子女有继承权,有人说没有呢? 案例一:我母亲未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收养了两个孤儿,我想问下,今后,我母亲的财产,她们是不是有共同的继承权呢? 答案:依《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向民政部门登记是收养有效的形式要件。同时依《收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你母亲未办理登记手续,违反《收养法》第15条的形式要件的规定,依《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不成立,自始没有效力。 因此两个孤儿将来对你父母的财产没有继承权。收养灾区孤儿。 案例二:A与B结婚后无子女,收养了一个女儿AB。B过逝后,A带着女儿嫁给了C,C有5个子女。若干年后A与C都过逝了。请问他们留下的财产AB是否有权利继承。(注明:A与B收养的子女AB无合法手续) 答案:有啊,有收养事实,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就行啦 请大家给我详细讲解讲解,谢谢o(∩_∩)o...!!
第一个问题:首先,只要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法院就应该认定为收养。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2.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3.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第二个问题:我找了一圈没见对此有利的法律依据,你看收养法全文。但是根据公序良俗的原则,只要证明了其存在收养关系,法院就应该认定为收养。这是两个案件的关键部分。 每个地方应该都有变通规定,你可以查阅一下,当然那些变通规定都是地区性质的,全国通行的法律法规没见到有。
有继承权
虽说收养关系以登记为准,但是法律也承认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但是要认定事实收养关系的,需要符合三个条件:(1)双方虽未办理收养的法律手续,但存在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事实;(2)双方以父母子女相称,亲朋也知道他们是养父母子女关系;(3)养子女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具备以上条件的,才能互相继承。
我认为收养的子女是否有继承权,要分时间段进行考察。 1、如果收养行为形成于92年《收养法》颁布之前,因为之前并没有规定收养需要办理登记,应认定为收养关系合法。收养的子女有继承权。 2、如果收养行为形成于《收养法》颁布之后,没有办理登记则不视为法律意义上的收养,自然其所谓的“继承权”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__________________ 参考:《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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