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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个抱养女的问题。

时间:2012-02-27 23:44来源:飞雪无霜 作者:雪殤 中国法律网
一个女孩在82年出生的时候,由于当时A家庭条件贫穷,家中已经4个女孩,无力再负担这个女孩,收B家庭300元后送给B人家抱养,当时声明两家不再来往。 B家庭当时条件也并不太宽裕,但是全家人仍然辛苦劳动,领养这个女婴。随着社会发展,B家庭条件宽裕,给予了女孩富足的生活,供养女孩上小学,中学,中学,高中毕业之后,在00年安排到了当地一家机关单位上班。于2004年结婚,且结婚对象的各方面条件都不错。2007年1月产下一子。此间,AB两家家并无任何来往。 然而就在6月,也就是这个月初,A家庭突然出现,在B家庭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找到这个女孩,说要认亲。也就是要让这个女孩认她的亲生父母,女孩坚持不认。后来,A家庭的人时不时就会去找这个女孩,给这个女孩以及B家庭的生活及精神带来很大的困惑和烦恼。 A家庭到现在家庭条件仍然窘迫,当女孩问及为什么现在才来认亲时,A家庭人说,那时候不认是不想影响她的前途。而现在不一样了,学会收养。现在成家立业,感觉是时候认亲了。 我想问,假如用法律来判决,是什么结果?请业内人士给予分析,感激不尽!
现行收养法的生效时间是在1992年,在此之后成立收养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到民政部门登记才有效。 你说的情况是在82年,估计当时就已经把该女孩的户口按是B家的女儿的方式上户口了吧? 如果是这样,应该认定该女孩已与B家形成法律认可的收养关系,且已经被B家养育成人,与A家的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就没有了。所以A家起诉该女孩恐怕是没有理由的。 如果没有形成法律认可的收养关系,那该女孩从法律上对其亲生父母还是有赡养义务的,当然前提是其亲生父母确实需要赡养。 大致如此,若要准确分析,可以带户口本等资料直接找律师看看。 补充: 楼主的澄清与我的答复并无矛盾。 我原答复中强调的是该女应该早就从户口中明确为B家的女儿,那样就可以认定是合法的收养关系,至于成年后结婚户口迁到男方,与本案无关,不影响认定。 结论仍是“应该认定该女孩已与B家形成法律认可的收养关系,且已经被B家养育成人,与A家的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就没有了。”
假如用法律来判决胜方都是A!!毕竟抱养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如果是双方自愿况且有文字证明那A女的抚养权就是B家的!! 现在他们这样不劳而获会怎么判决?这个要视A女的态度来判决~ 这个女孩坚持不认A家庭,女孩应该怎么做??A女有权选择自己最终的抚养权跟受益人是A家跟B家的
靠~~那女孩不是交易品,该跟谁都有那个女孩说了算 法院也会判那女孩的意愿来选择
1、从你说的时间看是在《收养法》颁布之前的收养行为,不受现行《收养法》的限制,因此收养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2、子女已经成年不受法律调整,其是否承认亲生父母,不属于法律规范的事。 3、不论该子女是否承认其亲生父母,都不影响你们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 4、该子女不愿承认亲生父母,而对方一直纠缠的,可以通过民事侵权解决,但在实践中效果不会很好。
女孩已经和B家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和A家没有任何关系了。其没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而应对养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一句话 生娘没有养娘大
哈哈哈,道义上可以认,但是如果是有目的的认我觉得是行不通的
法律上女孩和生父母没有任何关系.不必赡养!抗骚扰办法没有很好的.可以协商处理或者拨打110...
与A家没有关系了
1、收养关系因事实存在而生效。 2、根据《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就是说,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就有了与亲父母和亲子女同样的权利和义务,而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则就从此消除,他们之间不再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和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所以A家庭没有任何权利要求女孩,如果对其尽孝道,也只能是出于道德方面的,而不是出于法律方面的。
人间自有真情在
只要钱帮忙,万事好商量
这个问题先不对的是A家,A不应生下第五个女孩,生下了也不应给人家奍,A家穷,值得同情,但穷是他自己造的,中国就是因为有了太多像他的才使中国穷.但我相信一点母爱是真的,一个母亲即使子女到哪,她的情都是割不断的.而作为女儿,对于陌生的生母是没有什么母亲情的.作为生母亲你不应再去打忧女儿的生活.你欠女儿的太多了.作为女儿你应理解生母.适时去看望看望她. 这使我想起电视剧<屋顶上的蓝宝石>,男主角周念中对生母根本没有母亲情,而对奍母的母亲情很深.生母对子之情也很深.事实上就应是这样. 这个问题不用法律去解决,法律虽公平,但不是最好的解决.有时我觉得只要有钱请得好律师就能胜.最好的解决 是母女的包容.相互的理解.
本人觉得这个问题不是法律的问题的,更多的感情的问题。为这种事情打官司,赢也是输啊。建议A、B两家的人(即生父母、养父母)都出来,找个茶楼出来聊聊,听说广东省收养登记中心。大家谈一谈感情,问一下现在A的目的是什么?争取有一个好的结果。因为毕竟这个世界不大,这种亲情的东西弄得太僵,会有很在的舆论压力的。
从法律的角度讲: 1、抱养女身份明确,其与A家不存在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关系(只有淡薄的血缘关系而已)楼主不用担心,A家的骚扰不是什么有理有据的认亲,法律不支持! 2、A家继续纠缠也不会得到好处,因为我们可以通过诉讼手段使A家停止对抱养女及B家的侵害(并可主张赔偿损失!)
那就看你有没有合同了,如果有的话,那B家怎么打都是赢,而且女儿也不想认.但是没有合同就很难了!
可以按照合同来打
我是大连的王律师,辽宁鑫诺律师所 高级律师 王福营 0411-,下面是我的回答,还有不明之处,你可以搜索我的帖子,或者给我打电话。 我认为: 1、收养法于1992年生效实施,而收养关系成立于1982年,收养关系的成立不受收养法的调整,属于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 2、收养关系持续到现在,如果要解除收养关系,则应当适用现行的收养法调整。问题是,B家作为收养人与该女孩并无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思表示,该收养关系持续存在,合法有效;收养法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B家与该女孩关系恶化的事实未出现,而且还很好;收养法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是这些情况也没有发生。 3、A家的认亲行为,不一定属于要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思,但很有可能存在利益上的考虑,收养法规定:“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既然“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那么,A家的认亲行为就没有法律依据; 4、女孩现在怎么办? 建议:既然女孩态度明确,不想认亲,那就不认,A家还来找,属于骚扰,可以告知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如无效,可以报警。如果A家起诉到法院,我认为法律不会支持他们的,会驳A回家的起诉。对女孩没有什么影响。
你好!怎么跟你说呢?具体情况是; 根据收养法,应该是不行的.但是由于法无定法的问题比较严重.而且情况比较特殊,也不是没有可能~上有关部分查询或可长期收养~ 相关法令如下 你仔细看看,应该对你有帮助!
原则上B家庭可以找个不让A家庭找到的地方. 既然找到也没什么,因为当时又没在民政机关办理什么蒸之类的,现在既然人家找到了,孩子也成年了,父母无权干涉这类事了,他可以自己觉得认亲或不认亲.
收养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与A家的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就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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