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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赘女婿能否分得土地补偿金

时间:2012-03-02 04:30来源:Obsessiono 作者:春风春雨 中国法律网

〔案情〕1998年江某与刘某恋爱,刘家以江某入赘刘家为其与刘某结婚的条件,按农村习俗,订立了“招郎书”,其双方家长和亲属及双方同组有关村民予以见证签字。同年两人在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江某将户籍迁入刘家所在的村民小组,并与刘家共同生产、生活。2003年该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被国家征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按户籍在该村的人平均分配土地补偿金,大多数村民不同意江某分得土地补偿金。故而江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得土地补偿金。

〔分歧〕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还是支持其诉讼请求。

〔评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目前,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的数量逐年增多,相应的村民就土地补偿费与镇(乡)、村、社集体之间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加,涉及土地补偿费纠纷的案件日益增多。该案就是土地补偿费纠纷。对该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起诉离婚手续。第一种意见:江某虽然入赘刘家,但江某尚未分得土地,从未交过土地税,江某没尽义务就不能享受权利,况且江某不能分得土地补偿金是村民大会的决定,据此应驳回江某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江某入赘刘家,将户籍迁入刘家所在的村民小组,符合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入赘女婿应与娶进的媳妇享受同等的待遇,不能因为是入赘女婿而受到不平等的对待,这样不利于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作为刘家村民小组村民,江某理应享受该小组村民同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立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分得土地补偿费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江某入赘刘家后,因该村的土地分配未做调整,并不是江某的过错,事实上合伙经营协议书。该村以江某未尽义务和村民集体决定为有拒绝分配其土地补偿费缺乏法律依据。江某要求分配土地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袁州区法院:葛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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