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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划生育条理及收养法咨询

时间:2012-03-07 16:05来源:jianke 作者:养生堂 中国法律网
有一个女儿19了又从福利院收养一名男弃婴后自己又生了一个女孩请问这个女孩是否合法是否属于第三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三)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听听收养。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1、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3、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4、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5、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要求再生育的,http://www.5law.cn。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生这么多干嘛啊。

唉。地球都装不下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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