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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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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手续未办理"母女"关系不成立

时间:2012-03-26 12:03来源:酷丫→琪☆琪 作者:哈哈哈哈 中国法律网

家住桐乡濮院的男子张某现年61岁,由于膝下无儿无女,为老有所依,于1995年5月31日收养了一个被遗弃的女婴,取名张洁,时年张洁两岁。张某当日依法在桐乡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

带着小张洁一起过日子后,听听收养。张某觉得生活的压力较大,自己根本无力抚养小张洁,恰好同村的女子陈某也有意收养小张洁,于是1996年4月张某将小张洁送给了陈某抚养,并一直抚养至今,中国最新婚姻法。张洁现已成年。2010年9月陈某将张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张洁的收养关系。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与张洁并未办理收养手续,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母女关系,经法院释法明理,陈某自愿撤回起诉。

根据1991年出台的《收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北京流浪狗收养中心。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张某与张洁收养关系并未解除,其实请问贵阳计划生育证明怎么开。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女关系;陈某虽抚养张洁至今,但因未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母女关系。且张洁现已成年,根据《收养法》第四条,不具备被收养的条件,为老有所养,除依靠双方感情维系外,陈某可于张洁具有稳定工作后,与张洁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并至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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