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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基予的依据

时间:2012-04-03 17:26来源:徐焕然 作者:明媚悠悠 中国法律网

  将“凭证”引入我国法院执行体系的观点认为,实行“债权作证”主要基于以下依据:

  (一) 从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上来说

  该观点认为,判断一项法律制度是否合法可行,主要看是不是违背法学理论,是不是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能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制尊严。在强制执行法尚未出台,有关执行的法律、司法解释尚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只要法律无明文禁止的,应当允许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受贿罪辩护案例。该观点指出。是执行程序中,人院制作的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用以证明其对被执行人享有一定债权的法律文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它不仅具有债权债务的证明效力,而且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不仅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同等效力,而且比判决书、裁定书确定权利义务更明确、更具体,对义务人的约束力更强。

  在理论上,该观点提出,

  1、债权凭证制度严格坚持当事人自治原则,人民法院不得强行发放。

  2、债权赁证的发放保留了私法上的强制执行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不能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和人民法院执行不能而丧失。执行实践中,人民法院实施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执行仍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实际上强制执行的目的已无从实现。如果因此免除的义务,对而言也是不公平的。收养动态。因此,执行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向其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予申请执行,这在执行程序中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另外,债权凭证的执行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我国民法理论的基本原则,也符合国际私法中当事人主义的通行做法。查询医疗保险

  从上述理论出发,该观点进一步提出了实行债权凭证制度的法律依据。认为,债权凭证发放后直接引起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原来的执行程序终结。二是当事人持债权凭证可申请人民法院再次执行,而且免交执行费用。依强制执行理论,执行程序终结有执行依据终结和个别程序终结之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的终结执行6种情形中第1、5两种情形终结为个别程序的终结。个别程序的终结是允许债权人申请再执行的,因为个别程序的终结只是终结依申请而启动的特定执行程序,而非执行依据的彻底终结。

  执行实践中,确实存在有的被执行自然人因暂时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收养。但不排除被执行人今后接受了赠与、遗赠和继承等又恢复了偿债能力。因此,发放债权凭证的执行案件,可以作为个别程序的终结对待,原执行依据消灭,根据既判力、既执力的扩张而赋予新的执行依据,这就是债权凭证。允许有条件地根据新依据再申请执行,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债权凭证申请再执行与现行法律规定也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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