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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不能以养子的名义继承老伯的遗产

时间:2012-04-03 23:57来源:有缘再见 作者:林佳俊 中国法律网
对养父母也要尽赡养义务,辅导之未办理收养登记致收养关系无效 【案情】 被告何成与林秀(已病故)系夫妻关系,婚后于1996年11月30日生育次女小雪,因当时家庭生活困难,被告将婚生次女小雪送给原告薛龙、薛芸夫妻收养,当时未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公证,也未签订收养协议等相关手续。近年来,原告家中经济困难,

养子不服管教,能否断绝收养关系?,收养关系一经法定程序成立,即发生收养的拟制效力。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关于小孩领养的条件。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养父母子女间互负抚养、赡养的义务,互享继承权。

成年后解除收养关系 还须履行赡养义务吗,司法所工作人员解释,合法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2、以父母子女相称。3、与亲生父母解除父母子女关系。4、办理了收养手续。从张群夫妇叙述的情况看,张群与其老伯没有形成收养关系,不能以养子的名义继承老伯的遗产。况且其老伯去世后,

司法考试辅导之未办理收养登记致收养关系无效,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既不能机械司法,无视现实中事实收养现象的大量存在而一概认定为无效,也不能不加甄别地承认各种具备收养外观的社会关系的效力,致使收养关系陷入混乱,甚至导致诸如拐卖儿童、利用儿童实施犯罪行为等丑恶现象蔓延。 基于以上分析,在判决此类案件时,应当采取能动的方式,

收养关系未成立能否继承遗产,昨天记者获悉,在房山法院的调解下,李媛和养父李先生解除了收养关系,但父女俩情绪平和,还是暂时居住在一起。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家境宽裕的李先生与妻子一起在儿童福利院助养了一名弃婴李媛,并办理了助养手续。2004年,李媛小学毕业后需要到初中就读,但是由于她的户口在儿童福利院,

养父起诉解除收养关系只盼女儿好,请问养母女关系能解除么? 答: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因为被收养人已经十三岁,因此如果要解除收养关系,必须征得女孩自己同意,否则不得解除收养关系。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2011法律硕士辅导:如何解除收养关系,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后赡养义务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

未办理收养登记致收养关系无效,一、收养关系各方当事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无子女,既包括未婚无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无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和具有良好的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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