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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是同爷爷的堂兄弟,乙早年收养了一个遗弃婴儿,现乙已死一

时间:2012-04-04 02:23来源:燕赵行者 作者:木木 中国法律网
了一个关于乙遗留财产分配和乙14岁遗孤抚养权的协议,由甲抚养乙遗孤,乙遗留财产全部归甲所有,这个协议已经得到全部村民同意,这是否合法?所有财产由甲继承,这是否合法?又甲抚养乙14岁遗孤4个月后,乙14岁遗孤的亲父出现并把乙14岁遗孤带走,甲此时是否已丧失了监护权?在乙遗孤被带走6个月后,甲将原来属于乙的田地以每亩每年1100元人民币租借给他人耕种,这份所得是否应该分给乙的遗孤?如果甲的监护权已经丧失,那么乙遗留的财产是否要重新分配,另外当时在乙死后甲与村民委员会的关于乙的财产分配和遗孤抚养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我是刚学习民法的,希望得到法律达人帮助,谢谢!
大哥你这题是哪里来的真够复杂!!! 个人分析如下: 1、先说乙收养的的婴儿,简称为丙吧。乙收养的丙,在乙死后,如果乙没有配偶,父母,其他子女的,那么乙的财产应该由丙完全继承。包括土地租金的全部收入。 2、对于甲对丙的再次收养,根据我国《收养法》等相关规定应该是可以的。但是对与丙继承的财产我认为甲只能做为财产的代管人,为丙代管财产,并不得损害丙的利益(你查下《民法通则》应该有说到,我记不太清楚了)。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你看收养。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由此分析你前边提到的两个协议对于损害了丙利益的合同或者其中的条款是无效的。也就是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的。 3、对于甲的继承说法是不能成立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直系血亲)。乙又没有遗赠给甲,所以甲在这里是没有继承权的。如果真是无主财产,那么是归国家所有的,村委会和甲是无权处分这份财产的。 4、《收养法》第23条先关规定为:“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我认为是不能取得他的监护权的。 不知道这个答案怎么样,以后多多交流。我也是学习法律的新手。 如果可以的话,分就给我吧。谢谢 还请高人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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