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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路夫妻财产分配 死亡后分配方案

时间:2012-04-11 20:51来源:赵钧毅 作者:股市幸运星 中国法律网
1,结婚前做过婚前财产公证 2,男方有一女,和几个亲兄弟妹 3,女方有一女 男方死亡后,财产如何分配
对于您的问题,收养律师提供一下咨询意见: 第一,婚前做过财产公证并不意味这双方的财产对方没有继承权。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的才能有第二顺序的人继承。 第二,男方死亡后,男方依照婚前财产公证的个人财产,应当有妻子和他自己的女儿继承。男方的兄弟姐妹没有继承权。 第三,对于女方的女儿有没有继承权,则要看看他们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如果形成了抚养关系,则可以继承,没有形成则不能继承。
1.如果经过登记的,则按照一般夫妻关系来处理 2.有财产公证的,按照这个协议处理 3.男方财产由妻子和男方女儿处理,女方女儿是否有权继承还要看是否形成抚养关系
婚前做过财产公证的,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那么应由男方的子女分别继承,女方和其女儿没有继承权。然而在婚后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应该将其财产平均分配给夫妻双方,属于男方的财产在按其继承顺序有继承人分别继承。妻子,以及男方的子女和女方的子女,都有继承权。因为继子女同样享有婚生子女的同样权利。
你好,想知道收养公证。根据你的要求回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男方的个人财产要按下述方法分配: 因为有第一顺序,男方的兄弟姐妹无继承权。 男方的女儿和妻平分财产(在父母过世的情况下,因为材料中未给出父母健在的信息)。 如果女方的女儿和男方建立了收养关系,该女儿也享有继承权,三个人评分。 关于收养关系,见我国收养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如果没有收养关系,继女无继承权,由前述二人均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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