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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公司法第183条的理解与适用

时间:2012-04-19 21:49来源:玉珍小 作者:安韵儿 中国法律网

对具有典型人合性特征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东间彼此的相互信任对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行甚为重要。股东的相互现任始于出资设立公司之前,在公司设立后至公司持续经营期间,股东之间的信任仍须继续并理应呈持续增加之势。对公司股东来说,收养。信任体现为对通过相互合作以实现公司营利目标的内心确信,如果这种内心确信遭受损失,股东进行集体决策的难度将会增加。一旦这种信任严重到一定程度,股东之间的互不信任终将引发信任Σ机。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说,人合性特征虽然并不显著,但股东和管理者的彼此信任仍然不可或缺,股份公司的正常运行必然要求决策机关与执行机关之间的有效合作,2011法定节假日。双方之间的信任Σ机同样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严重打击。股东间和管理者之间彼此信任的成就需要漫长的积累过程并需经历不断的验证,一旦信任受损,很难在短期内得以有效恢复。为了避免资本的无益损耗,部分股东在面对信任Σ机时往往会选择寻找新的合作伙伴,而非修复已经受损的信任纽带。如果公司所有股东能够对此形成共识,股东会自然可以决议解散公司。如果股东在面对信任Σ机时无法就是否解散公司形成一致意见,就会出现股东起诉要求对公司适用司法解散的情况。对法院来说,股东间和管理之间是否能够克服信用Σ机是其在决定是否公司适用司法解散时所要关注的问题,因为重建信任的可能性属于股东自身进行合理判断的范Χ,法院只需关注股东间和管理者之间的信任受损的现状是否已经足以导致公司经营管理陷入严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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