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具外借丢失 赔款如何做账来源: 作者: 时间:2010/07/27 推荐损害赔偿律师: 某厨卫金属企业A公司在2009年11月将外购的一款新型模具提供给B公司,为其加工厨卫产品。该模具于2009年11月购入,购入价为5000元(不含税),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会计上将其记入低值易耗品科目,于1年内平均摊销。由于管理不善,B公司在2010年1月不慎将该模某厨卫金属企业A公司在2009年11月将外购的一款新型模具提供给B公司,为其加工厨卫产品。该模具于2009年11月购入,购入价为5000元(不含税),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会计上将其记入“低值易耗品”科目,于1年内平均摊销。由于管理不善,B公司在2010年1月不慎将该模具丢失。A公司与B公司协商,由B公司偿还模具款,价税合计5265元。由于A公司决定与B公司继续合作,于是与B公司商定,将模具赔偿款从其支付的加工货款中直接扣除。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A公司模具丢失时,模具摊销额为5000÷12×3=1250(元),模具净值为5000-1250=3750(元)。 借:应付账款 5265 贷:低值易耗品 3750 营业外收入 66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 但是,A公司的上述会计处理并不符合税法的规定。原因如下: 第一,A公司的供应商B公司丢失模具事件不属于A公司的非正常损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从本案例可知,A公司提供模具给B公司为其加工厨卫产品,此行为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加工承揽行为。依《合同法》的承揽合同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责任。则B公司应对A公司的模具尽保管责任,收养女孩。因保管不善造成模具的毁损和灭失的,B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可见,非正常损失是指企业自身原因所造成的损失,而A公司的模具存放在B公司,丢失模具的主因是B公司管理不善造成,而非A公司自身管理原因所造成,对A公司来说不应属于非正常损失,因此,A公司会计人员将模具丢失行为视为公司非正常损失处理,不符合税法的规定,丢失模具损失所涉及的增值税税金,会计上不应作“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第二,A公司取得B公司丢失模具的赔偿款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以下行为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共2页: 上一页 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