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文物罪
来源:重庆律师在线 作者:不详 时间:200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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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看看收养。倒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情节严重行为是指:一、倒卖珍贵文物;二、多次倒卖文物;三、倒卖文物所得数额较大;四、倒卖给外国人;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看着收养。 本罪的特征是: 一、
,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倒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情节严重行为是指:一、倒卖珍贵文物;二、多次倒卖文物;三、倒卖文物所得数额较大;四、倒卖给外国人;五、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珍贵文物和非珍贵文物的行为。主要指以盈利为目的的倒卖行为。其方式有: 1、公开倒卖文物; 2、秘密倒卖文物; 3、以文物交换其他物品。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指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指单位。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倒卖文物的行为,为利益驱使,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倒卖文物罪,规定: 一、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视情节按前述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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