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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案判决赔偿9万多

时间:2012-04-29 16:03来源:知秋梦语 作者:阿KEN 中国法律网
经审理查明:原告XXX系被告荣县某某煤矿职工,2008年12月1日在被告处因工受伤。原告受伤后,先后四次入住荣县新城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均由其亲属护理,共治疗201天,其中2009年9月27日因自身不慎滑倒致伤口破裂住院27天。2009年5月21日,自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所受伤害为工伤,2009年8月28日经自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捌级伤残,无护理依赖。2010年9月17日,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荣县某煤矿给付原告X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各项工伤待遇共计.02元,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荣县某煤矿赔偿原告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待遇共计元,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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