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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侵权 网站负连带责任

时间:2012-05-01 02:06来源:小虫 作者:九月的秋天 中国法律网

“人肉搜索”侵权 网站负连带责任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作者: 时间:2009/10/28 推荐损害赔偿律师: 昨日,侵权责任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这部关系到每个公民切身利益的法律草案让人们看到了众多侵权损害案件的解决路径。曾参加侵权责任法立法学术研讨会的四川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建平教授,接受本报记者专访逐一解读该草案亮点。 新增条款拟突破同命不同

  昨日,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这部关系到每个公民切身利益的法律草案让人们看到了众多侵权损害案件的解决路径。曾参加“侵权责任法立法学术研讨会”的四川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建平教授,接受本报记者专访逐一解读该草案亮点。

  新增条款拟突破“同命不同价”

  昨日提交审议的三审稿草案根据实践做法,拟新增“对交通、矿山事故等伤亡人数较多的事故,同一事故中的死亡者给予相同数额”赔偿的方式,即“一揽子赔偿”,被外界称为侵权责任法拟增加“同命同价”的规定。 “准确地说应该是对‘同命不同价’的突破,因为这个条款适用的范围非常有限。”

  “人肉搜索”将被规范

  王建平教授告诉记者,草案对于“人肉搜索”类在网络上侵犯受害人权利的责任认定将有法律的统一规制。“草案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民事立法首次纳入精神

  王建平称,侵权责任法将首次以民事立法的形式,对做出规定,之前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主要体现在司法解释中。“草案有两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侵害他人生命权、的,造成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造成残疾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王建平称就是说不论是否造成身体伤害,都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理念在民事立法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遗弃动物伤人 原主人承担责任

  不少地方和专家提出,近年来动物致人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草案同时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侵权责任法草案还拟对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诊疗的;(二)医务人员在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本报记者 郑钰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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