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高某返回驾驶室准备开车时,闻到一股强烈的刺鼻气味,于是高某将驾驶室内的5小箱货物搬至货舱内。在搬动的过程中,一股液体顺着纸箱渗到原告副部,感到十分灼热,看看关于小孩领养的条件。于是赶紧用水冲洗,后运货途中感到腹部不适,遂打电话通知朱某此事。朱某得知后,让高某将五小箱散货交给天津到上海途中的一个物流公司,但高某没听,途中没有卸货,把货物带到上海。朱某得知此事后,立即询问北京世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得知这5箱散伙是给鱼开腮的物品,是无毒无害的液体。7月19日早晨,高某发现腹部红肿的面积扩大,手指起泡,嘴也有些麻木,7月20日早晨,高某身上的泡越来越多,眼睛通红,于是朱某将高某送到上海华山医院治疗,医生诊断后,建议高某立刻住院治疗,但是高某不听,坚持要回天津。7月22日高某回到天津病情突然恶化,先后到天津长征医院、总医院治疗,期间二次被下病危通知。后经全力抢救脱离危险,至今基本康复,共花了多医疗费。高某痊愈出院后,找到朱某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朱某认为高某是由于其自身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不同意赔偿。于是朱某将高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2万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