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妈是2008年12月28日被的士撞伤的,经评残为9级伤残,现案件定于今年6月12日开庭审理,现起诉书所用赔偿计算标准是引用《广东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然而2009年度的新计算标准也将于在5月份我们一审开庭前公布了,你看损害。有朋友叫我在新计算标准出来后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2009年度计算标准来算我们的赔偿损失。
我郁闷了,据高院的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计算标准是以一审辩论终结前上一统计年度为准的,但应该怎样去理解这“上一统计年度”呢?09年一审的案以08年公布的统计年度标准来计算比较符合以上解释,但08年公布的其实也是上一年度期间的统计数据呀,哪09年公布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对于我们即将开审的案件来说算不算是又一个“上一统计年度”了?而我们能在一审前引用09年的新标准吗?请问各位大侠们给予正确意见, 精神损害 。本人感激不尽!!!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实际上,每一年的2、3月份,各级政府的统计部门会将本地区(省、市)上一年度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汇总出统计公报,人身损害解释。以《****年**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出来,作为省(市)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年会报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每一年的统计报告,都是统计汇总“上一年度”,例如,2009年是报告“2008年度”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有国家的、省级的、地级市的。毫无疑问,2009年还没有过完呢,不可能统计出2009年度的统计数据来。 在司法实践中,说“2009年的标准”,实际上是指“2008年度(全年的)”统计数据——即所谓的“上一年度”。 以楼主的案例解释:肇事事故发生在2008年12月份,案件审理在2009年6月,计算损失所用的标准,应当是“广东省2008年度”的标准——即“上一年度”的标准。目前,楼主不能、也不可能查到2009年度的标准,因为2009年度还没有过完呢,统计工作尚没有进行完结呢!2009年度的统计数据,要等到2010年2、3月份,才能公布。 楼主索赔案件,需要《2008年广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9年2月25日公布)的相关数据,可以登陆广东省统计局的官方网站——广东统计信息网,网址为: 查找《2008年广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网页: 其中,“十一、人民生活、社会保障与安全生产”,就有楼主所需要的数据: 顺便,为楼主查询的几个重要数据如下(其他详细数据楼主可以自己查): 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399.77元,比上年增长13.8%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6元,比上年增长11.5%。 楼主提出的“我们能在一审前引用09年的新标准吗?”问题,其实,就是引用2008年度的统计数据——上一年度的数据标准。 以上意见,供参考! 我不敢保证我的答案是正确的。 我认为法律漏洞本身所致。所以,你可以试一下用变更诉讼请求。具体用哪个标准,就要看法官的了。自由裁量。 应当引用09年公布的08年的各项社会指标。 你应当变更诉讼请求。 这样的问题是专业问题,回答多少都是一个正确意思: 你不用怀疑,对于你这个情况,今年一审的案以对08年的统计标准来计算就可以。也就是说最新的公布数据是予以支持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