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
时间:2011-12-29 20:14
来源:一小
作者:ren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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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村民私有房屋和“”的效力问题。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应的一项,与物权人特定的身份具有密切的联系。对于建立于集体所有土地之上的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问题,我国法律包括物权法均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应当适用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进行裁判。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5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第二条第2款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12月24日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中再次强调,“加强,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旧劳动合同法全文。法律也明确规定禁止随意转让和,可见,国家现行政策明确规定禁止城镇毁灭在农村或者地上建筑物,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按照《2005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意见,据此认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之间签订的房屋或者宅基地的为,不支持城镇居民要求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的诉讼请求。土地。
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居民宅基地和住宅的,应当如何处理,法律未明确规定。由于农村宅基地具有极强的福利和保障性质,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的,民事起诉书格式。由此,取得的主体应当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否则将会扰乱现行的集体土地管理秩序和农村经济管理体制,因此,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村民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和房屋的,原则上也应当确认为无效。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的“”的买卖问题,按照我国现行房地产管理法规的规定,我国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未办理国家征收手续转为国有土地之前,禁止进人房地产市场,由此,集体经济组织开发的“小产权房”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买卖“小产权房”实质上变相买卖,也不可能办理物权变动手续,因此,“”的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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