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 :本案在庭审中出现了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华某、黄某、郑某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如何有效解释“入户抢劫”。对于“入户抢劫”的解释,在本案应该严格遵循文义解释的方法。在本案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户”这一个法律概念的核心特征:居家性与封闭性。前者是它的功能特征,后者是它的场所特征。对于具体个案事实的分析,文义解释要求我们不能超出它概念的核心特征来阐述。虽然本案的受害人当时居住在超市内,但显然超市并非是其常态性的居住场所,不符合经常性地体现和实现其生活安宁这一价值的追求,仅仅是其为了兼顾生活方便和确保超市在停业后的安全而临时性的一种处所,与日常经验中长期性满足自我生活需要与生活安宁的“住所”概念相去甚远,因此,从文义解释角度看,我不知道土地。本文认为不应该认定为“户”。从而本案的案件事实不应该构成该罪名的法律事实。另外本案不认定为“户”从根本上说是对刑法的谦抑性与形式正义的基本维护。在日常生活中在一定条件下与一定环境下临时构成住所功能的情况还很多,如果将本案超市解释为“户”,则还应该对其他临时处所也进行如此解释,才符合“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基本形式正义,才能形成人们一般预期,而这显然并非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同时也超出了人们一般的期待,是对法律概念一种不必要的扩张,不利于人权的保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