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村民问:某公司与我们村委会签订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村委会将其集体所有土地30亩以每亩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用于建造度假山庄。对比一下土地。合同签订后,肾病食疗。甲支付了900万元地价款,后又投入2000万元工程建设款。随后,当地政府清理整顿房地产的过程中,将该度假山庄列为非法用地开发项目,下令停建。事发后,糖尿病如何食疗。有人建议说,这事如采用公司出资、村里出地的合作开发形式,即为合法。请问这种说法正确吗?
律师解答:我国目前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控制非常严格,今后是否有所松动还未有定论,任何形式的土地流转方式都需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来执行,否则极易出现法律与商业风险。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所以,这一行为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那么,是不是如果公司出资、村里出地合作开发就合法呢?不是的。因为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即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也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公司出资、村里出地的合作开发,是不合法的。
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覃吉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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