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通过向那些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够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实现公平和正义。它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完善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公认标准之一。法律援助制度首先是在西方国家出现的,是以国家法制的完备和律师制度的存在与发展为前提的。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且都由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作保障。新中国成立之初,法律援助虽然没有作为一项完整的制度被提出和建立,但从50年代起,有关法律援助的一些具体内容就已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而真正作为制度化出现的法律援助,则是在90年代中期。1995年国家司法部正式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司法行政工作“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你知道土地。你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也明确提出了“今后9—15年内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目标。2001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首次将法律援助纳入社会发展范畴,并提出了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的要求。随即,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相继在各地开展。2003年7月经温家宝总理签署的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正式颁布,并于当年9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基本形成。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