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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新途径 定纷止争促和谐

时间:2012-01-06 08:38来源:住房公积金痴人 作者:嘟儿 中国法律网

    执行和解新途径 定纷止争促和谐

    来源:未知 作者:佚名 时间:2011/03/22 推荐执行法律师

      执行和解新途径 定纷止争促和谐

      【要点提示】

      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 就原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予以变更达成的合意。执行和解作为软性执行方式,具有人性化执行的一面,可以化解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矛盾冲突,缓和诉讼程序中的激烈对抗情绪,尽快地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保障申请人权利的尽快实现。本文重点就执行和解的性质进行深入探讨,并详细论述了如何更好的缔结执行和解协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

      原告欧某官与被告连江县江南乡某村民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连江法院审理认为于2008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8年8月5日和2008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连江法院审理认为,2007年11月20日18点35分,原告驾驶福建A-变型拖拉机自江南乡澄岩村往某村方向行驶,途径铁道部十一局工地便道与澄岩村往某村村道交叉十字路口时,拖拉机撞到由被告违章堆放在公路上的混凝土,导致拖拉机侧翻,造成原告严重受伤。同年12月20日连江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第[200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被告负次要责任。

      连江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被告连江县江南乡某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某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抚养费、首次安装假肢费及后续20 年装配假肢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8元。

      案件宣判后,被告连江县江南乡某村民委员会不服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09年4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连江县江南乡某村民委员会的上诉,土地。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连江县江南乡某村民委员会未主动履行赔偿,欧某官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冻结某村民委员会在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江南信用社账户存款人民币.48元。某村委会仍拒绝履行,由于事故造成申请执行人欧某官肢体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早年离异,家中尚有老母亲和未成年的儿女三人需要照顾,加之先前的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其困难的生活雪上加霜。欧某官的困境引起了连江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院长亲自督办该案执行。期间,我院一方面及时将此案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争取县委支持;另一方面由院领导积极与江南乡主要领导就该案进行沟通协调,研究讨论解决方案。江南乡积极配合法院,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并且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做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2009年11月11日,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江南乡某村委会分期于 2010年9月30日前赔偿欧某官人民币共元,余款未还部分予以减免,不再要求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欧某官同意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资金冻结。现第一期赔偿款元已交付到欧某官手中。想知道离婚孩子抚养费

      【评析】

      一、执行和解协议的概念

      案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即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土地。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 就原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予以变更达成的合意。执行和解作为软性执行方式,具有人性化执行的一面,可以化解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矛盾冲突,缓和诉讼程序中的激烈对抗情绪,尽快地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保障申请人权利的尽快实现。执行和解协议一般表现为延长执行期限、降低债务数额、变更执行标的物等的形式,其内容大多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

      执行中的和解,不仅体现了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意愿,有利于缓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还可以迅速结束执行程序,节省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二、执行和解制度的性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和解协议的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属于诉讼行为,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属于诉讼契约。执行和解协议这种诉讼契约的内容主要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如果债务人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则债权人放弃执行申请权;反之,债权人则保留执行申请权。由于当事人通过诉讼契约只能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因此执行和解协议并不能影响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执行名义的效力。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执行名义仍然有效,只不过由于债权人已经放弃了执行申请权,法院不会依据执行名义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而已。

      执行和解制度作为我国民事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属于民事处分行为,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看看土地。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2款的规定来看,和解协议成立后,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不需要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是,执行中的和解协议又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成立的,因此又具有合同的性质,执行和解协议的这种特点,决定了它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合同,将其纳入实践性合同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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