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过程中 承租人应该向谁支付租金
来源: 作者: 时间: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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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律师:去年9月,我租了一套房子,租期两年。上月,房东经我同意后将这套房子卖了,买家同意我继续租房。据说房东与买家已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但未向我出示过。现在,房东要我将租金交给他,但我害怕新房东以后也向我要租金。请问,我该向谁付租金?市民李先生 李
商律师:去年9月,我租了一套房子,租期两年。上月,经我同意后将这套房子卖了,买家同意我继续租房。据说房东与买家已签订了合同,但未向我出示过。现在,房东要我将租金交给他,但我害怕新房东以后也向我要租金。请问,我该向谁付租金?市民李先生
李先生:对私房而言,出租权是房屋所有人享有的一种权利,即房东依法享有的一种收益权。因此,除非新、老房东之间有特别约定,你应将房租交给房屋所有人,学习土地。这样可以避免给以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你所提的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在时间上界定谁是房屋的所有人。
《上海市转让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权利转移的日期,以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转让当事人申请的日期为准;但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后作出不予过户决定的,以转让当事人再次提出过户申请的受理日期为准。”据此,从新、老房东依法签订买卖合同到主管部门受理过户申请前,租金归老房东;自主管部门受理过户申请后到核准登记前,应根据是否受理的情况来定。
其实,在上述情况下,你看多人合伙。你主要是担心因为房产转让可能带来的错误支付问题。通过以上分析,作为,你要注意:在承租期内,除非房屋的买家向你主张租金并有证据证明其已享有产权,与你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否则仍按原合同履行,将租金交于老房东。至于新老房东之间的关系,由他们依据转让合同自行调整,与你无关。即使老房东通知你交给新房东,你也要按上述法律程序变更租赁合同,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由你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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