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所面临的问题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1/01/08 推荐交通事故律师: 导读: 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过程中,往往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然而我们应当如何来面对审理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所面临的问题呢?本文中国法律网网为您列出了六种吹里交通事故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并提供了部分处理技巧。 (一)责任主体认定困难。 在交通事故损害导读: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过程中,往往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然而我们应当如何来面对审理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所面临的问题呢?本文中国法律网网为您列出了六种吹里交通事故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并提供了部分处理技巧。 (一)责任主体认定困难。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只有分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和实际支配人之间存在的各种不同关系,确定了赔偿责任主体,才能据以确定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作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车方,往往还存在着车辆挂靠、承包、租赁、借用、雇佣等关系以及多重买卖、转包行为,常常出现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不一致的情况,或者存在多个车主责任承担等,涉及的主体众多,责任划分困难。 (二)对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应如何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来“责任认定书”的表述修改为“事故认定书”,把事故责任认定书定性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当事人不得提起复议,最终由法院来审查确认。但在实践操作中仍然存在一定困难。首先对于事故认定是否采纳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由于个体认知的差异对事故的成因和责任分担可能会存在偏差。另外法院经审查认为事故认定确有不妥之处时应如何处理?如提请交警部门进行重新认定缺乏法律依据;如由法院直接改变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由于法官不是专业的事故处理人员,仅凭案卷书面材料很难推翻原责任认定。学习土地。同时因为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法院最终判决的责任分担可能与责任认定书的并不一致,这样往往会造成当事人的不满或误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对于受害人能否据此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保险公司在案件中的诉讼主体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从法理而言,受害人直接请求保险人承担责任在理论上也难以自圆其说。如受害人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或者向法院申请对肇事方在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先予执行的,保险公司如何参加到诉讼中来,是作为共同被告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实践中难以把握。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 2004年5月1日前发生的事故依然按照老标准理赔,而法院在计算赔偿数额时采用的是新标准,两者之间亦存在较大差距。
共2页: 上一页 1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