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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律师

时间:2012-01-31 20:44来源:無醉不歸 作者:該莪上場 中国法律网

破产撤销权的构成

1.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
3.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
4. 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就无偿行为而言,破产债务人主观上要有恶意。

撤销权行使中的法律风险

新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下列行为:土地。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而且法律还规定,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是无效行为,管理人可以追回财产。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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