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某机关单位曾经通过程序购买了一台复印机,采购过程非常顺利,谁知供货时供应商提供的却是一台样机,“直到采购办的同志来检查这个项目的履约情况,我们才知道被供应商“忽悠”了,还好发现得早,我们才没上当。通过这件事情,我们也认识到作为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也应切实负起履约验收的责任。”如今谈起这件事,这家单位负责采购的工作人员颇感到几分庆幸。 烟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烟台采购办”)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这家供应商明显是想利用合同验收环节来“钻”政府采购的“空子”,不过他坦言这种“空子”将越来越难钻。“我们采取了多种举措加强对履约验收环节的监管,现在看来,成效比较明显。” 验收不规范影响采购公正 烟台的政府采购运行模式在全国有很高的知名度,其推行的事前论证、联项采购、规范采购代理等做法更是备受推崇。对此,这名工作人员表示,通过这些措施,对政府采购的“事先”和“事中”环节形成了很好的规范作用,使政府采购得以公平、公正的开展,暗箱操作的现象很难发生。 但在“事前”、“事中”环节不断规范的同时,烟台市采购办却发现在项目履约验收这一“事后”环节还存在“验而不收”或“收而不实”等不规范行为,使辛辛苦苦评出来的采购结果“打了折”,甚至完全变了样。比如有一次,一家单位申报采购计划时报的是要采购一台电脑中控桌,但最后却私下将价值3万多元的中控桌换成了几台笔记本电脑。“如果履约验收这一“事后”环节不规范,那我们在采购之前的论证和整个政府招评标过程中付出的努力都可能白费。而且由于之前的环节无机可乘,听听土地。一些“心怀不轨”的当事人也把主要的“注意力”都放在了履约验收这个环节,希望在这个环节来谋取私利。因此,我们采取措施对这一环节加强了管理。” 出台制度规范验收行为 规范管理,制度先行。为规范履约验收环节,烟台市财政局于2008年底出台了《烟台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验收环节中各方的职能和责任进行了明确,并界定了违法违规行为内容。 根据《暂行规定》要求,采购人应在履约、验收环节明确项目责任人员,并在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组织验收人员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以确认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其中验收人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如果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足,土地。应邀请相关技术人员参加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工程类施工项目或技术复杂、投资额较大的计算机网络及弱电系统集成项目,应聘请具备专业资质的监理机构,对合同履约过程进行全程监理。如果验收中发现有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形的,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应协助采购人进行项目验收,并对自己生产或销售的货物及承建工程的质量、售后服务等负责。 同时,《暂行规定》明确规定,采购人如果私自与供应商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或是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接收、验收等违反合同约定,都应承担相应责任。而中标、成交供应商如果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降低服务标准和质量等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违规行为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履约验收管理将不断规范 根据规定,烟台采购办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这名工作人员介绍说,对此,烟台采购办采取了验收抽查的方法,专门成立了验收检查小组,对市直部分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并且抽查面不断扩大,“今年上半年,我们主要是对货物类项目的履约验收情况进行抽查,下半年扩展到服务类项目。明年打算进一步推广到工程类项目中。” 而对抽查的项目,烟台采购办也有侧重,重点是那些采购过程中竞争比较激烈,有明显差异的项目。政府采购链条事中环节的现场监督人员会将这类项目向事后环节负责抽查验收的部门做一个反馈,负责抽查的部门在该项目履约结束后会重点进行检查。 据了解,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烟台采购办都进行了相应处理,除纠正违规行为外,对于违规供应商,要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于违规采购人,则会采取警告、跟踪抽查乃至取消采购计划的处罚。烟台某单位私自将监控设备换成笔记本电脑的行为被检查人员发现后,该单位承诺在三年内不再向财政部门申请购买办公通用设备。 这名工作人员表示,通过对验收过程的抽查,烟台采购办更加清楚了履约验收中的问题所在,下一步,将根据这些问题对《暂行规定》进行完善,明确处罚措施,从而进一步规范履约验收环节,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