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上写明“出让人同意在2008年11月5日前将出入地交付给受让人”,合同日期是2008年4月25日。 公司2008年9月到2009年7月一直没运作,8月开始运作到现在。土地证还未办理下来。听说土地。由于土地在1区,公司又在2区,就想办理迁移。2区税务局让我们交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们是应该从08年12月开始缴纳还是5月开始缴纳?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我们应该缴纳给1区税务局,可是2区税务局说由于我们两年没有缴纳 所以要交给他们税务。我们该交给那个税务?
麻烦大家了 我没有分给 ,想知道土地管理法修改。但是真的麻烦教教我该怎么做。
根据地方税务规定,土地使用税在注册地缴纳。 根据财税[2006]186号规定,缴纳期为合同里签订的土地交付日期 要按合同的规定和公司的注册地综合考虑。合同约定了时间,要按约定执行,但可以追索。如合同期内未迁,要按公司的注册地纳税。 土地是按属地征收的,税务机关征收两年的税款是没有问题,但征收人不对。你单位虽然土地使用证没有办下来,但不知你单位是否缴纳了契税,如果你单位缴纳了契税,那就的从缴纳契税的次月起向土地所在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