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符兴华,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于吉首市,土家族,中专文化,聘用干部,原系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中医院(以下简称州中医院) 挂号员,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宿舍。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4年4月30日被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看守所。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月20日以湘州检刑诉(20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兴华犯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麻宗福支持公诉,被告人符兴华及其辩护人彭昭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符兴华在任州中医院二门诊住院部收款员期间,多次采取截留收款收据财会联和收费收据核算联不交财务入帐的手段,挪用童书萌、唐红利等352位病人的预交款和出院补交款共计.71元。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提取的收款收据会计联原件和住院收费收据核算联原件。2、被告人符兴华截留的预收病人住院费收款收据存根联和病人出院收费收据存根联原件。3、州中医院2000年至2003年度会计凭证、收费收据和收款收据存根。4、2000年至2003年银行存款日记帐、银行对帐单。5、丁祖凤、向文艳与符兴华移交表复印件。6、接待投案笔录。7、聘用干部审批表。8、被告人符兴华的供述。9、证人李昌香、吴艳、吴茂芳等人的证言。10、司法会计鉴定书、笔迹鉴定书、印章鉴定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兴华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经营和消费,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符兴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三点意见:1、被告人符兴华有投案自首情节。2、被告人符兴华已退赔 11.4万元赃款,减少了单位的损失,其行为对社会危害性不大。3、州中医院财务制度不健全,给被告人提供了方便,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符兴华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8年4月,被告人符兴华被州中医院聘用为干部。事实上法定节假日有多少天。2000年4月,符兴华调入州中医院二门诊住院部任收款员,负责收费和结算工作。被告人符兴华在此期间发现州中医院会计并没有按照收款收据来核查门诊住院部收款情况,萳i>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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