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你们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有:“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的规定。是怎么解释的?是说可以对个别的承包户收回土地及部分土地,还是说只能对承包户之间的土地进行调换而不能收回?
具体事件是这样的,我家原来有四个人的承包土地,起诉离婚程序。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1999年顺延30年。田地一直都在耕种。我99年经读书参加了工作(国家包分配),一直工作到现在。今年政府要征收村里的所有田地,村里就说我家的承包土地面积要把我的那一份扣除。我家只能享受3个人的土地补偿。上周村里十多个干部联合签名要收回我的那一份土地面积。说有上边的条款规定,他们可以依法收回。最新婚姻法。可是我查看了好多法规好像说在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可以调整,就是土地管理法上的这一条有点搞不懂,他说的承包者“之间”和“调整”。是什么意思啊?望各位能给个明释。 1.这里的“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是指对承包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关系的调整,不是指对个别承包户收回土地的调整。承包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关系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2.村里无权收回你家的土地,收回土地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