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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历几次土地改革

时间:2012-03-04 15:26来源:鱼缸的余 作者:微笑每天 中国法律网
从古到今我们一直在尝试着各种不同的改革,也为此付出了很多的代价。 楼主你说呢? 1.中国古代的土地问题 古代的土地制度主要有:①井田制,形成于西周,瓦解于春秋;②商鞅变法承认土地四有;③王莽实行王田制;④屯田制;⑤北魏、隋、唐实行均田制;⑥清实行更名田。从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到封建土地私有制的演变,以及封建社会不同土地制度的调整,实质上体现了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而这种封建土地制度的长期存在,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建立和长期存在的基础。 土地兼并是中国古代始终存在的现象,他造成社会生产萎缩,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减少、地主加重对农民的剥削等。有远见的统治者往往运用政治权利,对土地占有状况进行调整:一是确保国家控制一定数量土地,二是安定农民,使农民获得一定的土地,以恢复生产,巩固统治。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消灭土地兼并,但常常会出现短暂的“治世”景象。 2.古代重农抑商政策 产生于战国时代,是历朝统治者的经济指导思想,其实质是保护封建地主经济。在封建社会初期,它保证了农业劳动力,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有利于稳定封建统治秩序,巩固统治。随着生产的不断发展,它阻碍了产品的流通,妨碍了工商业的正常发展。到明清时期,重农抑商政策的消极作用成了主要方面,把农业和商业对立起来,压制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违犯了经济发展规律,导致国家落后。历史表明:农业是国家的根本,重视农业是正确的,商业的发展有利于经济交流,人为抑商违背了经济发展规律,只有农工商都为本,国家才会富强。 3.古代赋税制度 我国古代的赋税制度于土地制度关联密切。按赋税内容特征的分类,有三种:一种是以人丁为主要征收标准的赋税制,如西汉的编户制度、北魏的租调制、隋唐租佣调制;一种是以土地和财产为主要征收标准的赋税制度,如初税亩、两税法、方田均税法、一条鞭法、地丁银。从赋税制度的演变可以看出其发展趋势:征税标准由人丁为主逐渐向按土地财产为主的标准转化;税收逐渐由实物向货币转化。赋税制度的变革,实质商体现了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规律。 4.中共土地政策的演变 中国共产党依据革命和建设的不同时期社会矛盾的变化,制定了符合当时实际的土地政策,对中国革命和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 1931年,中共制定了“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土地革命路线。 抗日战争时期,中共在根据地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1947年,中共制定《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土地改革法》,实行土地改革,彻底废除了我国的封建剥削土地制度。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5.农业的地位和发展方向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要完成十五大确定的跨世纪发展的宏伟任务,必须进一步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保持农业和农村的持续发展,保持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 我国农村必须走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道路,为迎接挑战,农业发展必须保证落实以下几方面:①控制人口增长,保持农村人口稳定。②稳定党的农村基本政策,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中的基本制度确立下来。③实行科教兴国,推进农业现代化。④增加农业收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⑤保护生态环境,加强水力建设。⑥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⑦调整农村产业结构。⑧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合作与交流。⑨完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 参考资料:
土地改革(agrarian reform)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全国解放后的新情况,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它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同年冬起,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耕种,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规定了没收、征收和分配土地的原则和办法。《土地改革法》将过去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以便更好地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稳定民族资产阶级,以利于早日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改革法》公布以后,在3.1亿人口的新解放区分期分批地,有计划、有领导、有秩序第开展了土改运动。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基本上正确贯彻和执行了党的土地改革的路线和政策。到1953年春,全国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台湾省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我国存在两千多年(建立于战国,公元前475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从此被彻底被消灭。 1949年后,中国确立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同时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就形成了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土地无偿使用,二是无限期使用,三是不准转让。由于没有把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对待,致使土地无偿占用,乱占、多占的情况屡禁不止,造成土地资源极大浪费。 由于党和国家在解放区率先实行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大大激发了人们的劳动积极性。1948年冬,陈毅写道:“几十万,民工走不通。骏马高车送粮食,随军转运逐西东,前线征立功。” 改革开放前,中国城镇国有土地实行的是单一行政划拨制度,法制教育。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无限期提供给用地者,土地使用权不能在土地使用者之间流转。 1979年中国开始以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企业或向中外合资企业收取场地使用费。土地使用权可作为合资企业的中方合营者的投资股本。 从80年代起,中国开始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主要分两方面进行。第一,土地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1986年,国家通过了土地管理法,成立了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把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在使用权上,变过去无偿、无限期使用为有偿、有限期使用,使其真正按照其商品的属性进入市场。1982年,深圳特区开始按城市土地等级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使用费。1987年4月国务院提出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同年9月,深圳率先试行土地使用有偿出让,出让了一块5千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限期50年,揭开了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11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土地管理局等部门的报告,确定在深圳、上海、天津、广州、厦门、福州进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12月,深圳市公开拍卖了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这是新中国建立后首次进行的土地拍卖。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国家在保留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以一定的价格、年期及用途出让给使用者,出让后的土地可以转让、出租、抵押。这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带有根本性的改革,打破了土地长期无偿、无限期、无流动、单一行政手段的划拨制度,创立了以市场手段配置土地的新制度。 1987年, 中国开始进行土地估价试点,先后颁布了《城镇土地定级规程(试行)》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 1988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城镇普遍实行收取土地使用费(税)。与此同时开始试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定期出让土地使用权。同年4月,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修改了1982年《宪法》的有关条款,删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2月通过《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议案,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1988年全国各城市开始建立房地产交易所,各专业银行成立房地产信贷部。1990年5月,国务院允许多外商进入大陆房地产市场,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相应的有关文件,这标志着中国的土地市场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从而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全国推开。 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经济体制改革和土地市场培育的进程。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明确规定了规范和发展土地市场的内容和要求。通过市场配置土地的范围不断扩大,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出让已扩展到全国各地。特别是在经济特区和一些沿海开放城市,建设用地基本纳入了新制度的轨道。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基础性任务。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土地市场体系。这个土地市场是一个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体系,应该包括:有效的资源配置体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通过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正常的价格体系,建立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健全的法律体系,使市场行为规范有序;合理的收益分配体系,体现明晰的产权关系和利用租、税、费有效进行调节;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促进土地市场的发展。 企业使用土地按年交租或分期交租。实行年地租,租期可长可短,到期后可优先续租。实行年租后,租户对土地的处置权要受一定的限制。土地不得转让、转租吉抵押。对于资金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允许将占有的一部分土地的使用权转租,或抵押、入股,但不能超过与国家的租赁年限,并且必须按年交纳地租。 截止1994年8月,600多个城镇完成了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的评估工作。同时,还根据土地资产评估和管理规定,广泛开展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宗地地价评估工作。全国各地先后建立了500多家由政府批准的土地估价机构,3500多人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1995年7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公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提出培肓和发展土地市场的8项要求,主要是加强国家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垄断,坚持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管理、集体讨论、“一支笔”审批土地;进一步扩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规范出让方式;逐步将用于经营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有偿使用等。 1997年9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划出24万亩农村国有土地,公开招揽海外客商投资开发,这是全国农村国有土地首次向外资开放。该片土地一部分位于天山以北的乌苏、昌吉等县市,是全国著名的粮棉高产区,另外10万亩土地可由投资者挑选,其中熟地占1/5,其余为宜农荒地。 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于1988年开始进行。同年3月,山东省在德州地区首先试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办法。作为试点的临朐县规定,农民宅基地符合规定标准的,每平方米每年收费5分钱,超出标准和自建房的,每年每平方米收5角钱的费用,还要进行一次性罚款。超出标准30平方米以内的每平方米罚款4元;超出标准3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罚款8元。此后山东省的经验在河北、湖北、江苏、上海等省市相继试行。 1990年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将这项工作在全国推开。到1991年底,全国已有28个省、市、区,1400多个县(市)的一万多个乡镇实行了宅基地有偿使用。此外,江苏南通市还从1987年起率先试行乡镇企业用地有偿使用,至1992年4月,全国已有140多个县(市)相继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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