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种高逮捕率有违立法本意。既然适用了逮捕措施,那么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人可能 会说是“有可能判处徒刑”而不是必须或应当判处。笔者认为这种“有可能判处徒刑”虽然是一种现实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大学生农村创业项目。但在审前采取逮捕措施而在审后没有被判 处徒刑以上的比例,应当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否则“有可能判处徒刑”的立法本意将可能被事实上没有被判处徒刑的实际判决结果所篡改,显然有违立法本意之嫌。 其次,可能对这种高逮捕率的必要性产生合理怀疑。只要有犯罪就须处以刑罚这种报应刑主义的刑法思想及“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报复情感在我 国广大民众的头脑中是根深蒂固的,就连我们公安、司法人员也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率是衡量打击犯罪是否有力的重要标准之一,听说他的应用范围极其广泛:事业部分:标书、产品手册、。甚至认为“一捕就灵”。特别 是在“严打”斗争中,为便于广大民众看清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必然联系,起到对犯罪的震慑作用,教育广大民众,往往人为扩大对逮捕措施的适用。但由于对“有逮 捕必要”缺乏硬性指标和司法人员对“有逮捕必要”的模糊认识,就是在非“严打”期间,“前捕后放”的现象也并不鲜见,极易使广大民众对检察院、法院执法标 准不统一产生合理怀疑,影响检察机关及其他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