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第四两个证据也就是被告人排老二和已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张老大的供述,这两个人的供述,只是交代了他们当天的活动情况,事实上土地。都分别没有说过本案任何人有犯罪行为,他们二人的供述不能证明任何人有罪。张老大的供述已经得到了本案批捕机关的认可,决定不予逮捕而释放了张老大,被告人排老二的供述也是值得采信的,但是为什么本案的批捕机关和公诉机关没有采信排老二的无罪的辩解的,是本案侦查机关的抓获经过等材料值得采信吗?如果是,那么张老大就应该到庭接受审判,否则,就是不值得采信,不值得采信的话,那么起诉排老二的证据又是什么?是马大姐的供述值得采信吗?如果是,马大姐和排老二只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是,排老二又不明知那包里面的东西是毒品,且马大姐也曾经在侦查机关说过,所谓的排老二给她5000元让她帮他保管毒品的说法是虚假的,相比看黑土地。因此,马大姐的个人供述也证明不了排老二有罪。马大姐的供述与现场查获的毒品证据相稳合,足以证明马大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他说的张老大没有贩卖毒品的说法是正确的,说排老二在马大姐租住的房间外把本案涉案的包交给她也是正确的,这个问题因为排老二也是认可的。但因为毒品是在马大姐的房间查获的,装有毒品的包上或者说毒品上又没有提取过排老二的指纹,因此,很难排他性的认定,排老二在马大姐房间外交给马大姐的包就是在马大姐房间内查获的装有毒品的包。退一万步说,即便马大姐的的房间里查获的藏有毒品的包的确是排老二在马大姐的房间外拿给马大姐的,但因为排老二对此并不知情,也就是排老二个人认为他并不明知那包里是装有毒品的,因此也不能证明排老二有故意犯本案涉案毒品非法持有的故意的嫌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