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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扬(厦门)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不服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

时间:2012-04-08 11:57来源:茉莉花 作者:菲小宝 中国法律网

2010年4月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作出厦府行复(2010)9号行政复议决定,查明:孔德成系铭扬公司员工。2008年2月27日14时30分许,孔德成在公司工作时右手被机器割伤,经厦门鹭海医院诊断为右手1-5指离断伤。2009年11月9日,孔德成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9年12月30日,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第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孔德成受伤至提出申请时已超过一年的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及《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孔德成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还查明:2008年12月25日孔德成因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2009年2月25日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厦劳仲案(2009)0394号裁决,认定孔德成与铭扬公司自2006年12月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铭扬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民事诉讼。2009年6月9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同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你知道有什么好的创业项目。判决驳回铭扬公司的诉讼请求。铭扬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9月3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厦民终字第2395号民事判决,驳回铭扬公司的上诉,想知道华夏土地。维持一审判决。厦门市人民政府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创业项目加盟。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9号)明确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2008年2月27日孔德成因工作原因受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材料。2008年12月25日至2009年9月30日,孔德成与铭扬公司因劳动关系问题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民事诉讼,表明孔德成并未放弃工伤认定申请权,而是依法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以取得申请工伤认定必须具备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因此,孔德成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应扣除因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而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孔德成于2009年11月9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超过一年的申请时限。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不予受理决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立法原意和公平合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撤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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