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该次鉴定,被告方提供了如下意见,供鉴定机构参考:第一,原告是2008年9月13受伤,一直住院治疗。我们查看原告的住院病历发现,在2008年12月18日大夫才补充了视神经萎缩的诊断,且未见任何客观性检测报告,出院时该诊断的治疗效果是“好转”。此时距离受伤已经超过三个月。所以,我们要求确认原告的眼科状况与受伤存在因果关系,然后才涉及伤残等级的问题。第二,视力的伤残等级必须以客观检查结果为依据,而不是只进行简单的视力测试。据被告了解,你看最新土地法修改。视神经诱发电位(VEP)是比较客观的检测方法。在没有客观检测的情况下,任何鉴定意见都是主观臆断。第三,某某某司鉴(2009)临鉴字第076号鉴定意见出具时,距离原告受伤已经五个半月,治疗终结。在该报告的第二页法医检查一项中,已经现场对原告的视力进行了检测,右0.6,左0.5,不构成残疾,检测的时间是2009年2月28日,所以根据其他部位的损害出具了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3月30日开庭时原告也能够自由行走和视物,但经过短短20天(第二次鉴定时间为2009年4月21日),视力就变成了右FC20cm,左FC20cm。在治疗终结以后,视力在短时间内出现如此大的变化,是难以置信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