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李某拥有一辆福特车,村里有一家村办的灯具厂向他租用这辆车。双方商定,该车平时仍放在纪爱民家里,也归他使用处置,村灯具厂只要他每月把车借给厂里使用5—6次;为获得保险保障,李某同意由村委会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随后,我不知道土地。村委会出面办了投保手续,保险金额为25万元。看着创业人士访谈。 在保险的某一天,车主李某驾车外出办事,把车停在县城的红心饭店门口。办完事回到停车处,李某发现福特车已被人盗走。听说创业人物。村委会获悉后,立即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按照保险金额赔偿车辆被盗损失25万元。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了解了福特车为谁所有、被谁租用、由谁投保,以及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谁驾车外出所引起等具体情况后,提出被保险人对福特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理由,拒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合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引讼。对这辆福特车,究竟谁具有保险利益? 村委会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是否有效?村委会是否具备这份保险合同主体的资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