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假条”惹纠纷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2/27 推荐医疗事故律师: 医疗机构普遍存在的人情假条有望纳入卫生行政部门规范管理的范围。去年,山东省卫生厅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已就部分驻济医疗机构发生的人情假条现象与卫生部进行沟通,对于当事医院及医生,正在研究进一步的处理意见,同时,山东省卫生厅拟出台管理细则,对医生开具病医疗机构普遍存在的“人情假条”有望纳入卫生行政部门规范管理的范围。去年,山东省卫生厅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已就部分驻济医疗机构发生的“人情假条”现象与卫生部进行沟通,对于当事医院及,正在研究进一步的处理意见,同时,山东省卫生厅拟出台管理细则,对医生开具病假条行为作出详细规范。 最近,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开具“人情假条”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虚假病假条、人情病假条如今在卫生行业司空见惯,几近泛滥,成为虚假医学证明的“重灾区”,这里面除了医生在职业道德方面不自律外,医疗机构及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相应行业管理规范缺失也是重要原因。 “没有统一规范,都是医院按各自规定进行自我管理。”今天上午,在谈及医疗行业有无统一的病假条管理规范时,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一位工作人员这样告诉记者。 省卫生厅医政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近期本报连续报道的部分驻济医院“人情假条”事件,引起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及职能处室高度关注,他们已与卫生部进行沟通,对于当事医院及医生,正在研究进一步的处理意见。该工作人员表示,病假条作为医学证明文件,要求医生在开具时谨慎、真实,若发现病假条没有明确依据,可以认定为虚假证明,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在查询《执业医师法》后,记者注意到,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款提到的违法行为共有13类,其中包括“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对于出现的已造成一定后果的人情病假条行为,不仅当事医院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卫生行政部门也应依照《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起到警示、教育、指导的效果。”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赵国庆认为,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应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病假条管理规范,指导医院、医生为社会公众提供规范服务。省立医院门诊部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对“人情假条”仅靠医生的职业道德约束还不够,有关部门有必要制定严格处罚的措施,包括吊销执业资格等。 省卫生厅医政处相关负责人坦陈,目前,医疗行业内对医生开具病假条的行为并无详细规定,本报报道的“人情假条”事件让省卫生厅发现了问题,下一步,省卫生厅将出台相应细则,对医生最长可以连续开具多长时间的病假条、某种病应开具多长时间的病假条等作出详细规范。目前,该工作已向国家卫生部及相关负责人报告,相关细则将着手制定。 “人情假条”背后隐藏利益链 正如山大齐鲁医院一名负责人所言,“人情假条”不独在齐鲁医院存在,其他医院也有类似情况。作为医疗行业公开的秘密,“人情假条”不仅是医生的违规操作,也有监管缺失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在“人情假条”背后,隐藏着一条不被人知的利益链条。 了解更多相关的医疗事故信息,请点击: 共2页: 上一页 1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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