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诊卫生院不具备输血设备孕妇血流尽而亡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3/23 推荐医疗事故律师: 袁德全等原告诉梁平县和林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方不服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决遂提起上诉,律师代表患方参加二审诉讼,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tudi/tudifagui/2012/0112/93319.html。该案于2012年3月12日在重庆市万州区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上,争议焦点在于和林镇卫生院的病历是否存在伪造,能否作为司法鉴定的
袁德全等原告诉梁平县和林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方不服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决遂提起上诉,律师代表患方参加二审,该案于2012年3月12日在重庆市万州区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上,听听http://www.5law.cn。焦点在于和林镇卫生院的是否存在伪造,2012伤残鉴定。能否作为的依据。上诉方指出被上诉方和林镇卫生院提供的病历不真实。主要有三处:首先病历记录与尸检报告、梁平县人民医院病历不一致。尸检报告记载“曹英系会阴、肛门、直肠撕裂创、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DIC导致死亡。”梁平县人民医院记载产妇“会阴体中度水肿,不完整,可见缝合线松动”证明被上诉方医师非法接生损伤软产道,并且隐瞒患方实施了非法缝合创伤手术,导致产妇失血3小时,最终死亡。第二,在卫生院的时间记载不实,和林镇卫生院病历上记载孕妇转送至上级医院梁平县人民医院的时间为下午1:30分,而实际上为3:10分,此时间梁平县人民医院的病历上也有明确的记载。第三,和林镇卫生院伪造产妇入院时胎头已露出的事实。 上诉方认为只有双方都认可的才能作为司法鉴定的依据,被上诉方提供的病历不真实不能作为鉴定依据。原告请求法院将尸检报告与梁平县人民医院病历优先作为鉴定的依据。听说专用工具入室盗窃。 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分享到: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