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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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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民事合同纠纷的问题

时间:2012-01-29 12:27来源:麦田 作者:大连上空的鹰 中国法律网

三年前,A将一座矿山卖给B(A有完整的矿山开采手续)。矿山作价8万,所以签署了一份8万的合同,后因为经济原因只付了6万,所以又写了一个6万的合同,另外还有一个2万的欠条。B经过一年开采,因为经营不善,后将矿山连同自己的工厂一起卖给C,矿山价格还是按照6万,B在写给C的买卖合同中写明矿山和工厂账目已经结清,已无外债。过了一年C同样因为经营不善,将矿山卖于D,又过了一年,D也经营不善,但是此时矿山价值30万。同时,,从A至D,矿山一直没有履行过户手续,矿山开采证、营业执照等证件上面的户主还是A。
两个问题:
1.此时D拥有矿山的所有权,D可以对矿山进行买卖吗?A上诉说因为对方没有完全付款要收回矿山,这个说法成立吗?现在这个矿山应该归谁所有?
2.如果D上诉说自己因为B的责任遭受损失,那么B需要补偿损失吗?补偿多少?

另:B拖欠A的2万至今还没有还。


根据案情介绍,回答如下:

一、D不具有矿石的所有权,不能对外转让矿山。矿山仍然归A所有。

    因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矿山作为不动产,必须经登记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虽然矿山几经转手,但一直没有办理物权变更登记,应视为各自的转让合同有效,各自构成债权,但物权一直没有转移。物权登记仍然在A名下,矿山仍然归A所有。当然,这里的物权只是用益物权,并不是所有权。

    A诉说因为对方没有完全付款要收回矿山,这个说法不成立。A可以物权登记为依据,直接请求法院排除妨害,退回矿山开采权。因A与B的转让矿山的合同的2万元未付,A与B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可另行作为债务案件起诉处理。

二、本案中,矿山上集中了物权和债权,按照物权优先原则,首先,满足物权的需要。对于债权按照各自的合同关系进行解决。

      对于D与B之间的纠纷,因为D与B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D不能直接找B申请权利。D只能与C主张权利。一般按违约之诉处理。


1、A与D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A是不能直接向D来索要矿山的

矿山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是中间他们所签的合同是生效的,没有过户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已,因为合同已经生效了,所以D是可以拥有矿山的所有权的,如果被追回的话,他可以向他的前手,也就是C索赔,按照定立合同时的价钱全额退回,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2、B是不能直接对D补偿的,他对于自己转让的矿山负有瑕疵担保的义务,因为他欠人家钱造成的损失应该由C向B要求赔偿,还是那句话“合同的相对性”,简单的说就是跟谁定的合同就找谁,他赔完你了可以再向和他定合同的前手去接着索赔

B欠A的钱只是他们两个人之间的债务,与其他的人无关,A只能是凭借条向B索要,而不能以此去找CD去要,因为他们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1 转让均无效,A可主张.

2 无效的合同被解除,D可向B要求返还.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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