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2010]昆检刑诉字第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陈××、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郭××、陈××、罗××赔偿因其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元,以上共计人民币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立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及其诉讼代理人杨斌、龙宝璋,被告人郭××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吴黎明、张丹杰,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罗刚、马俊,被告人罗××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张家光到庭参加诉讼。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