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债权债务常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债权 > 债权债务常识 >

农村建房人身损害连带赔偿靖江法院一审泰州中院终审判决书

时间:2012-01-29 17:27来源:蕊儿心语 作者:紫色水晶 中国法律网

原告马利芬诉称,2007年7月沙****、沙双**将新纪元新村整体相连的四间二层半楼房发包给无资质的鞠***施工,原告受鞠****雇请做小工,沙双**家盖瓦封顶后,根据鞠****的安排为沙****家做小工。因地面向二层吊运材料的冲天一直架在沙双**家一侧导致沙****家建房必须借道沙双**家方能利用冲天。8月28日原告站在沙双**家末建好护栏的二层半楼板上将黄沙拖到沙****家,11时许斗车吊到二层楼板时被光缆卡住,原告用棍子向外顶时,棍子滑脱致原告前倾从高空坠落,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29天,后诊断为脊椎畸形、胸椎、腰椎骨折、腰部以下神经损伤坏死。2008年4月30日,靖江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意见为:原告构成人体损伤四级伤残、营养期三个月、护理为三级护理依赖、误工至评残之日。事故后被告鞠****支付了全部医疗费。2007年10月7日原告曾诉至贵院,后因原告尚在治疗中无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而撤诉。原告认为被告沙****、沙双**与鞠****间系承包关系,原告系受鞠****雇请,故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下列损失: 医疗费36 000元(已由被告鞠****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580元(按20元/天计算29天)、营养费900元(按10元/天计算90天)、护理费90 000元(按25元/天计算20年的50%)、误工费7 200元(按900元/月计算8月)、交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91 854元(按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标准6 56l元/年计算14年)、被抚养人生活费74 276元(原告兄妹二人,父亲马和荣66周岁、母亲陈凤芳63周岁分别计算14年、17年,标准按照上年度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 792元计算,承担一半)、精神抚慰金14 000元、鉴定费1 000元,共计280 610元。 原告提供下列证据, 以证明其主张: l、原告父母马和荣、陈凤芳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以及靖江杯西来镇东升村民委员会、靖江市公安局西来镇派出所共同出具的有关马和荣、陈凤芳家庭成员情况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马和荣与陈凤芳结婚后育有二子一女,大儿子马兴已病故,二儿子马平已入赘,女儿马利芬已出嫁。 2、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各一份。 被告鞠****辩称,对雇请原告做小工、冲天位置、原告受伤时间没有异议。沙****、沙双**房子相邻,中间有近五公分弄子,我与他们有包王不包料的施工协议。债权法习题。施工时由二被告的父亲沙锡和记帐,工程款则沙****、沙双**、沙锡和都经手过给我,我也出具了手续。原告受伤时我生病’未在现场,当时沙双**家已盖好瓦,工人正在帮沙****家堆砌二层半尖山。沙双**家没有建护栏是由于后檐空着用于走斗车。冲天上的吊车被卡是正常现象,只要用钩子向里钩一下缆绳即可,而原告违规操作用木棍向外顶,棍子滑脱导致原告跌落受伤,原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计算有异议:伙食补助费标准应为18元/天,时间是为28天;护理费标准应为22元/天,鉴定结论未明确护理时间,原告要提供计算依据;误工时间没有异议,标准偏高,小工只有25元/天且无法满勤,,应适用9 110元/年的农业年平均工资;残疾等级鉴定过高;鉴定费没有异议;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提供的户口簿载明原告的父母有工作单位,如退休则不存在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由法院酌定。另原告受伤后的医药费36 153元已由鞠****承担,被告另外还支付了工700元,应予以扣减。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